潜江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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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潜江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社 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社 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和潜江市社会组织 等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根据相关 的指标体系,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评估 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评估等 级结论。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类评定、 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

2、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 制。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五条 凡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 组织评估或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 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六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每年实施一次。按照社会组 织的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

3、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 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 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市民政局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 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称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和 评估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处理。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 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 主任1名。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 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

4、荐,市民 政局聘任。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 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 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 级结论并公示结果。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复核申请的裁定和对举报的核实工 作。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 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委

5、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 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申请受理阶段。拟申评的社会组织,在市民政局 的评估通知或公告规定的时限内,领取并填写潜江市社会组织 等级评估申请表交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受理。(二)评估资格审核阶段。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申请评估 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并报评估委员会核准,对不具备参评资 格的单位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需列明不受理原因);对获得参 评资格的单位名单予以公示并发放评估指南和自评准备材料。(三)初评阶段。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参评单位提交的自 评材料进行审核,对

6、材料不合格的单位通知其限期进行补充或重 报,逾期不能达到要求的视为放弃参评资格;对材料合格的单位 发出实地考核通知,由评估委员会派出评估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 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专家组出具的初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 核后向被评单位反馈并向社会公示初评结果。(四)评估终审阶段。终审评估会议必须有2/3以上评估委 员、全体复核委员和被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出席。首先以抽签 方式决定被评单位的终评顺序,再由评估专家代表向与会人员介 绍评估情况,包括申评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评级理 由以及存在的不足、提出评估等级建议等,有复核申请或举报的 还必须听取申请复核单位的陈述或举报内容的查实情况,最终由

7、 在场的评估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评估等级进行表决(在场评估 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视为有效),复核委员会负责监票、唱票、计 票并公布评估等级结论。(五)公示颁证阶段。市民政局将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 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则对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 的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六)总结备案阶段。市民政局负责将本年度评估资料归档, 并将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省民政厅审核备案。第十四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 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 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五章回避制度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

8、专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它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 关系的。第十六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据第十五条的条款向 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交回避申请,但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应予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 的决定。第六章复核制度第十七条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 内向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或举报,但必须附上 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对复核申请或举报材料(含 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

9、会进行复核。第十九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 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或举报者)的陈述,确认复核 材料(或举报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 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第二十一条 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 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 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第七章评估等级管理第二十二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从高到低依次为5A级 (AAAAA)、4A 级(AAAA)、3A 级(AAA)、2A 级(AA)、IA 级

10、(A) o按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标准,评估满分为IOOO分。最终 评估得分900分及以上,为5A级;900分以下一800分,为4A级; 800分以下一700分,为3A级;700分以下一650分,为2A级; 650分以下一600分,为IA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为 五年。第二十三条 已被授予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 理:(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 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三)上年度年检不合格记录或上年度未参加年检的或者连

11、 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四)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 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 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民政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 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 会公告,收回或更换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第八章评估结果运用第二十四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 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 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 获得3A及以

12、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 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还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申请中央、省、市 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第二十六条 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 有效期内,参加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经业务主管 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于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 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工 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潜江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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