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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人才效能,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河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或者提供专业服务,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第三条【基本原则】人才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服务大局、市场导向、分类施策的原则,构建科
2、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人才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建立健全人才发展目标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和服务机制。产业、科技、教育、金融、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城市建设、乡村振兴、平安建设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第五条【领导小组】本市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本市人
3、才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第六条【部门职责】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重大人才政策;(二)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三)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推动实施党委(党组)书记人才项目并督促落实;(四)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督促检查;(五)定期对重大人才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六)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织实施、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人才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汇集和共享。发展改革、教
4、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源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新区、灯塔盆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专门的机构专职负责人才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区域内的人才队伍建设。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人才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人才政策。第七条【考核评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人才工作履职情况应当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
5、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总结述职内容。第八条【财政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各项人才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开发投入绩效评价机制,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激励科技人才自主创新。第九条【群团和社会力量】鼓励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客家商会、河源商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
6、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促进人才事业发展。第十条【荣誉和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或团队,以及在人才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一条【基本要求】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综合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注重战略性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开发,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立足岗位成才,推进终身教育。第十二条【产业人才开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人
7、才需求调研和预测,制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的人才开发路线图,合理规划人才资源的开发、培养和使用。第十三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在本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培养、选拔科技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市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第十四条【产业创新人才联盟】支持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质量检测机构、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人力资源机构、行业协会
8、等,联合发起建设本市重点产业创新人才联盟(集聚中心)。支持产业创新人才联盟(集聚中心)围绕产业链条,绘制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地图。第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机制,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搭建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重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合作平台。第十六条【卓越工程师培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卓越工程师工作室(实验室),组建以卓越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创新团队,承接省、市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项目。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产业集群工程师库,推动工程师与产业项目精准对接。将集聚
9、培育工程师的成效纳入产业创新人才联盟(集聚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第十七条【新工匠培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聚焦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对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的需求,建立健全产业技能人才培育体系,培养适应本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需求、具有创新意识、掌握新技术技能的产业新工匠。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构建技工人才、家政人才、客家菜烹饪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企业建立全员技能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技能培训、竞赛、交流等活动。鼓励企业自主或者联合有关院校、平台、机构,制定新工匠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以“校企双制”等方式开展新工匠的培训。鼓励和支持企业事
10、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人才驿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为其开展平台建设、竞赛交流、学徒培养等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第十八条【教育人才培养】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教育人才培养工程,落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和在职中职(技工)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推进中小学省级教研基地、名校长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和名教师工作室建设,开展青年名师学堂培养,定期组织校长、班主任、教师进行业务培训。第十九条【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利用粤港澳大湾区对口帮扶机制,培育医疗卫生领域学科带头人。
11、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人才市内结对帮扶、组团式帮扶机制,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卫生站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市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市妇幼保健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单位建设。支持市中医院创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支持市人民医院、市深河人民医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才联合培养,加强以中青年为主的重点学科骨干、急需紧缺人才、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医防融合复合型人才和中医药管理人才培养。第二十条【农业和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技术、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城乡规划建
12、设人才、产区经纪人、网络直播营销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鼓励高等学校、农业科研院所依法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服务,培育壮大现代农业人才队伍。第二十一条【法治人才培养】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库、涉外法治人才库,加强行政复议、公证、仲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专业人才培养,制定律师培养的专项规划,壮大公益律师队伍。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地下水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工程设计及施工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领
13、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客家文化传承人才培养】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家文化宣传事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客家古建筑文化、名人文化等方面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基层乡土文旅能人、文化活动骨干带头人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等客家文化宣传人才。支持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客家文化技艺传承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客家文化保护传承专门人才。鼓励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习机构与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开展客家文化保护传承合作。第二十四条【专业服务业人才培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服务业人才
14、培养机制,加强对会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监管服务、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业人才培养。第二十五条【人才培养平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或省级实验室、国家(省)质检中心(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高技能人才中心、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平台和机构建设,可以采取人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给予支持。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创新平台,按照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补贴。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设立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
15、应当向相关人才开放共享。第二十六条【职业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发挥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办学规模和教师配备标准,并加强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职业教育教师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本市产业发展为导向调整专业设置,支持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与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应用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
16、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八条【基本要求】人才引进应当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注重靶向引才和柔性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人才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推动人才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配置,促进人才资源有序流动。第二十九条【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用人单位根据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精准引进各类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聚焦重大创新平台和重点单位,建立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人才中介服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