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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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权益,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 校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 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北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生。第三条 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制四年。本科生教学 实行规定学制下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四年制本科生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对休学创业(须本人 是企业的法人,下同)的在校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8

2、年, 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均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 书,按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 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经同意方可延期办 理入学手续,到校时须提供有关病假、事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 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 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 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具体按当

3、年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及淮北理 工学院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六条 新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 资格,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 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 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 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 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 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

4、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有问题的,按下列条款处理:1 .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不 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取消学籍;能保证在

5、校正常学习、 生活的,身心健康状况体检结果符合学校其它相关专业要求的 (前提是学校有这样的相关专业),且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的, 经学校批准,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2 .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第六条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回家休养治疗。录取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具体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文件 及淮北理工学院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 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 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后两周 内未按规定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

6、手续者将作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注册的程序和办法,具体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及淮北 理工学院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某门课程, 且考核合格(百分制60分或及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和学分 绩点;考核不合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安排在下

7、学期开学报 到前一周内和缓考同时完成),补考不及格可申请重修,实践性 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直接参加重修。学生在校期 间可按要求多次申请重修学分。第十条考核资格学生课程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设计(论文)和毕 业答辩资格由所属院(部)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定。(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主讲教师应取消其参加课 程课终考核资格,课程总评成绩直接以“0”分记,课程绩点为0, 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申请重修。L不论何种原因,某课程(含实验、实习)缺课学时累计达 到该门课程当学期学时的1/3者(含)以上或抽查3次以上未到 课者。3 .累计缺交或未完成该门

8、课程作业总量的1/3者。4 .未完成该门课程所属的课程设计、大作业、实验或上机者。5 .课程论文、作业、实验报告等抄袭他人者。6 .扰乱课堂秩序、不遵守课堂纪律,主讲教师点名批评5次 以上者。(二)取消学生课程期末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 前填写取消学生课程考核资格报告单,经开课单位审核并报 教务处批准后,由开课单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三)毕业答辩资格的确认按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规 定执行。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一)凡旷考和课程考核中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 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申请重修。(二)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低于30分者,直接进入重修环

9、节。(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 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直接重修。第十二条缓考(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原则 上应于考前一周填写学生课程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二)考前未完整履行缓考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不予缓考,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 考”字样。(三)学生申请课程缓考,按下列规定处理:1 .非毕业学期期末考试课程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参加期初 补考一次。2 .毕业学期(含申请延期修读的),不得申请课程缓考。3 .期初补考不得申请课程缓考。4 .被取消期末考核资格的课程,不得申请缓考。5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

10、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 节,不得申请缓考。6 .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而需申请缓考,但未按审批权限获得相应假期批准的,不得申请缓考。第十三条重修(一)重修课程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随开设内容相同课程的 班级修读。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如因培养计划变动或该专业停止招 生,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教学内容变动较大,学生可申请选 择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或申请参加毕业前重 考。(二)重修课的开设以插班重修的办法为主,学生跟班参加 学习;对量大面广的公共必修课,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人 以上的课程,可单独开班,由相关教学院部统一排课。(S)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包括第四学年第一学期未获得学 分的课程),

11、准予毕业前重考(重做)一次。毕业前重考(重做) 时间定于毕业学年第二学期五月上旬进行,重考由教务处统一安 排。(四)选修课可选原课程重修,也可另选同模块的其它课程 重修。第十四条免修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社会考试、海内外交流学习、自主学习 课程,在提供有关的材料情况下,可参照下表所示要求,自愿申 请相关课程免修,具体见相关文件。其中,对于大学英语免修课 程为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下一学期及之后学期 所上课程,具体见学校通知。对于高考时考试语种为非英语的学 生,可申请选修其他外语语种课程,主要采取自主学习方式学习 相应外语课程,其课程成绩可通过参加相应语种的四级考试获得 的成绩认定。其他学

12、习课程提供学习课程有关材料,由二级学院 审核免修课程的资格和确定免修成绩,报教务处备案。项目名称项目考试成绩免修课程名称免修课程成绩备注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 (CET4)425及以上大学英语66-90以此标准折算,最高 90分,提供成绩单复 印件,原件(原件查 验后退还本人)其他学习课程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提供学习课程有关材料,由二级学院审核免修课的 资格和确定免修成绩,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主要根据考勤、课内教 学、课

13、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 上正常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且所在学院和基础部批 准,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体育课成绩须注明“保健体育课”。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辅修校 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 程,选修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 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学生因国际、校际交流、教育教学计划变更、转学、转专业 等原因,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上述学校认定的已修课程(学分)可按照淮北理工学院课 程学分替换实施细则进行课程(学分)替换。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14、、社会实践活 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发表设计、获得专利 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 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淮北理工学院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管 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根据学校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 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评奖、评优评先以第一次考核成绩作为依据。(一)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按五级 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补考通过的课程成绩将予以标注(在成绩后注明“补 考”字样)。补考通过的课程成绩无论成绩高低,一律以60分 或及格记载,课程学分绩点为1

15、,不通过者,成绩按不及格记载, 课程学分绩点为0。(三)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重修得到的成绩 按实得成绩记载(在成绩后注明“重修1、重修2、字样), 在有重修成绩前提下,该门课程计算学分绩点时按最好重修成绩 计算。(四)缓考课程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注明“缓考” 字样)和赋予课程学分绩点。(五)对于在课程考试过程中有旷考、违纪作弊、剽窃、抄 袭他人课程设计和设计论著行为者,成绩登记时按“0”分记载, 同时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课程绩点为0, 同时对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

16、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 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 学校认定,予以承认。第十九条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 周内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同意,报教务 处批准后方可查卷(只查漏改、错改、漏统和错统,宽严不查)。 核查试卷应在开课学院(部)负责人主持,课程归口教研室主任、 学生辅导员或导师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报教务 处审核,成绩出现差错的可予以更改。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 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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