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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推进全省矿山行业安全、健康、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矿山源头管控(一)严格矿山准入。新设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探应达到规定程度,已有矿山矿产资源勘探未达到规定程度的应进行地质补勘。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原则上禁止将最低标高设在侵蚀基准面以下以凹陷方
2、式开采。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不再新设除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外,包含2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采矿权。矿山新建、扩建项目应满足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要求。不再新增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矿种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论证并确定生产规模后申请核准(备案);设计单位应按照核准(备案)主要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3、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以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地方政府均是责任单位,不再列出)(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以外的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均由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各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责任单位应制定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二、推动矿山关闭退出和转型升级(三)积极推进落后矿山关闭退出。当地政府对积极引导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
4、0万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矿种的露天采石作业单位,要推动整合扩大规模或搬迁生产生活设施,未及时整合或搬迁的予以关闭退出;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应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应全面清理“僵尸”企业,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矿山,要积极引导矿业权人关闭退出,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注
5、销相关证照。严格执行确定的产能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落后煤炭产能淘汰退出,确保拟退出煤矿特别是产能9万吨/年以下煤矿按期关闭到位。(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四)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其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及时闭库治理。完成闭库治理等具备销号条件的尾矿库应当在具备销号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江西省尾矿库销号管理办法要求销号。销号后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或擅自回采。尾矿库封场期间及闭库销号后,须按照尾矿
6、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采取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五)推进矿山整合重组和升级改造。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引导小型矿山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矿山企业。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矿山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台账、统一开采规划、统一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明确时间节点,全面推动整合。(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推动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中型矿山、灾害严重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力争到2025年年底,大中型和
7、灾害严重的地下矿山通风、排水、高低压供电管理基本实现无人值守,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中段同时生产;煤矿原则上一个水平生产,同时生产水平最多不得超过2个。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及时接入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六)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发挥高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涉矿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8、。优化创建矿山安全方向省重点实验室。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示范推广。(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自然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七)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矿山企业应当健全并有效落实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矿用安全设备信息按期接
9、入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相关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金属非金属矿山(单班入井超30人、单次提升超10人的地下矿山和设计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露天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头顶库”,下同)必须按照二级标准化的要求建设。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质量,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凡是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挂牌督办。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仍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全省矿山开展动态达标检
10、查,对不满足达标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矿山企业降低或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八)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对灾害严重、非综合机械化开采、同时生产的工作面数超过2个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K)O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经分析边坡存在失稳风险的,整改到位前影响范围内不得生产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
11、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关治理措施;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经质量检测不合格且不能确保正常运行的,整改到位前不得排尾;稳定性分析(评估)、质量检测等均要形成报告备查。(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能源局)(九)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对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实施安全工作统一管理、安全会议统一布置、安全培训统一计划、安全监管统一职责、人员招聘统一把关、安全责任统一考核、安全隐患整治统一安排、技术服务统一提供、安全标准化建设统一检查,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金属非金属
12、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十)加强矿山基建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建项目应优先形成直通地表的两个安全出口和全负压通风系统,并尽快形成主要供电、排水等系统。分期建设的要明确每期基建工程范围和进度计划,明确生产和建设之间相应安全措施。生产矿山同时实施改、扩建基建工程的,应编制进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生产、基建作业地点和顺序,减少生产与基建之间的相互影响,严禁在基建区域内组织生产。(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十一)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
13、整改方案,其中地下矿山应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煤矿单班下井人数最多不超过正常生产时的三分之一,并向属地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地方政府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和停工停产未封闭井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划定警戒区域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未安排双人值守巡查的尾矿库安排驻矿盯守,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尾矿库)应安排驻矿盯守或巡查,并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因监管检查不力,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十二)提升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
14、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矿山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加强矿山集中地区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建设。力争在2024年底,全省在产在建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建成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每年汛期前,辖区内含尾矿库“头顶库”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等开展联合演练。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遇极端天气尾矿库应提前降低库水位,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前要停产撤人。(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十三)落实主要负责人
15、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应不得少于5班次。矿山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每季度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问题。严禁矿山上级企业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推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计分制度,及时调整不严格履职的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十四)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
16、理专职副总工程师、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施工队伍。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设置防治水机构或建立探放水队伍,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十五)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矿山应按规程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其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更新一次。矿山企业应开展新员工入职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应每年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推动矿山企业采用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智能化管控措施,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五、落实地方政府党政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