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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川东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U!(2022)川东狱减字第103号罪犯郑传勇,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三监区服开院曾因抢劫罪,于2000年11月8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传勇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于2012年8月9日送云南省安宁监狱执行刑罚,2022年1月20日调入四川省
2、川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2014年10月28日经(2014)昆刑执字第210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17日经(2016)云01刑更39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19日经(2019)云01刑更30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身罪行对社会的危害,自愿接受服刑改造,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民警个别教育;按要求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及公共卫生。在思想教育方面,该犯积极主动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经考核合格;能积极配合
3、民警心理健康测评,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在劳动方面,服从民警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该犯在云南服刑期间多次违规打架,改造较差,在2021年4月12日因殴打他犯被禁闭处罚,至2022年5月,监狱未报请减刑。在此期间,该犯能正视自己的违规违纪行为,深刻反思自己的过错,未再有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月均消费25.01元,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月均消费76.4元,个人账户余额970.26元,未提交困难证明。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郑传勇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郑传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深刻反思自己殴打他犯的严重错误,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无困难证明,从严报请减刑;该犯在考核期内曾有重大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扣减一个月报请减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传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请法院依法裁定。此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川东监狱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