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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疑难病案讨论制度标题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编号:WHJHYY-YLHXZD-006-03版本:3生效日期:2021.10.18发布部门:评审办发布日期:2021.10.18编制人:戴琼审核人:贾晓民批准人:柳再奎页码:第1页,共2页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是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第一条患者入院7天内未能确诊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时,必须由科室组织疑难病例讨论,必要时向质控科报备。如患者病情危重,诊断不清,可随时进行疑难
2、病例讨论。第二条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主持,工作时间,全体医师参加;非工作日,三级值班医师均应参加,并向科主任报告。第三条科内讨论后仍然诊断不清,治疗效果不佳的疑难病例,可以由科主任提出,征得医务科同意后,请院内或院外专家参加讨论。第四条讨论记录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对病情分析和诊疗意见。第五条讨论详细内容应记录在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应记录每位发言医师的具体意见。讨论后,归纳形成的综合意见应记载在日常病程记录中。第六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和病程记录中的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由主持人审阅、签名,并及时落实讨论意见。第七条经治医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主任提出疑难病例讨论的,按照制度予以考核,并记入医师个人医疗考核档案;经治医师提出讨论请求后24小时,科室未组织讨论的,责任由科主任承担,纳入科主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