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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微型消防站的定义和建设要求。本标准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A/T998-2012乡镇消防队标准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T1339-2017119接警调度工作规程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Z221-2009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省消防办法
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微型消防站企事业单位、社区(街道)从事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的力量组成。4. 2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员是微型消防站内专门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的人员。5. 3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用于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6. 4区域联防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成立的消防工作信息互享、互动交流、资源互助、互相帮扶的区域联防组织。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6.1 建设规模6.1.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甲级微型消防站、乙级微型消防站和丙级
3、微型消防站。7. 1.2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甲级微型消防站。7.1 3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乙级微型消防站。7.1.1 其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丙级微型消防站。7.1.2 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合用建设时应根据联合建站的全部单位整体定性界定微型消防站建设级别。7.1.3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单位内便于值班备勤、装备取用、人员集结、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单位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4.1.7微型消防站建设用地宜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对建设用地紧张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
4、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4.2人员配备4.2.1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数量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表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微型消防站类别甲级微型消防站乙级微型消防站丙级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152926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人员数量少于表1应配人员数量时,所有人员应全部为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4.2.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专职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4.2.3微型消防站站长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4.2.4副站长由单位内部消防工作专职部门领导或专职部门消防主管人员担任。4.2.5专职消防员应符合以下规定:1消防员应
5、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周岁的公民;2消防员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的规定方可录用;3消防员应经辖区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并在辖区消防中队备案后上岗。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扑救及应急救援业务。控制室值班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4.2.7驾驶员除满足4.2.5规定外,还应取得相应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4.3 装备配备4.3.1 1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本单位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4.3.2 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组成。4.3.3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宜由
6、重点单位结合火灾扑救实际配置。对占地规模较大且无法满足消防员3分钟到场扑救要求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配备时应参考表2配备标准。表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车辆数单位:辆消防车辆种类微型消防站类别甲级乙级丙级消防摩托车(或电瓶车)221选配水罐或泡沫消防车选配选配选配注:消防车辆可根据实际由原有车辆按要求进行改装。新购置的消防车辆需符合行业标准,由原有车辆改装的应参照行业标准。配备的消防车辆需满足执勤备战的要求,载人数不小于2人,水罐或泡沫消防车的载水量不应小于2吨。4.3.4 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员装备配备数量应至少按一个班组执勤人数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其他装备的品种及数
7、量可参考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要求配备。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表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员装备配备标准序号器材名称甲、乙级配备标准(每班组)丙级(每班组)1消防头盔1顶/人1顶/人2消防员灭火防护服1套/人1套/人3消防手套1付/人1付/人4消防安全腰带1根/人1根/人5消防员灭火防护靴1双/人1双/人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选配选配7佩戴式防爆照明灯选配选配8消防腰斧1把/人选配9防毒面具2具/人选配10呼救器(含方位灯)选配选配11室外消火栓把手2把/站2把/站12消防轻型安全绳1根/人1根/人13消防插孔电话选配选配4.3.5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单位
8、实际选择配备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等,其品种及数量可参考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规定。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4.3.6 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选择配备通信器材,其配备标准不宜低于表4的规定。通信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表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标准类别器材名称配备标准摄影摄像器材数码相机选配通信器材外线电话1台/站手持对讲机1台/2人4.3.7 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内各楼层(含避难层)和各建筑之间分地点、分区域设置消防应急柜,并配置相应消防器材。4.4 站点构成4.4.1 微型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器材存放等业务功能,可与
9、消防控制室合用;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单独设置时应充分考虑贴邻、就近设置。4.4.2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明显的标牌标识。4.4.3 微型消防站内应配置办公桌、档案柜、电脑、打印机、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对讲机等,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4.4.4 配有消防车辆的,宜设置消防车库。在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将电瓶车、摩托车等改造为消防应急处置车辆的,停放时应采取防晒、防堵塞等措施。4.4.5 单独设置的微型消防站应视情悬挂人员组成机构、微型消防站职责、单位(场所)总平面布局图、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执勤训练制度、当日值勤人员信息栏等;合用消防控制室联合建站
10、的,应悬挂XX(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单位信息栏。4.5工作职责4.5.1微型消防站应承担以下任务:1开展防火巡查,对可以当场整改的隐患现场监督整改落实;2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3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及时赶赴本单位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4熟悉所在单位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5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6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协同建立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接受调遣并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4.5.2 微型消防站站长(副站长)应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2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
11、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3组织熟悉所在单位和周边区域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5定期派员到辖区消防部门脱岗培训,确保消防员年度脱岗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6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4.5.3 单位专职消防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2熟悉所在单位建设布局和周边区域的道路、水源和基本情况,熟悉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出口的情况;3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防火防护装
12、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掌握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操作方法;4负责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5加强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技能训练,提升个人业务能力;6鼓励单位专职消防员参与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技能鉴定。4.5.4 微型消防站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熟悉所在单位和周边区域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窠;2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3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4.5 日常管理4.5.1 微型消防站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4.5.2 微型消防站的经费保障、岗位管理和人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单位
13、负责,并确保微型消防站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4.5.3 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对单位消防员进行在岗消防业务培训。4.5.4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奖惩。4.5.5 单位专职消防员应由单位自行统一着装。4.6 执勤训练4.6.1 辖区公安消防中队负责对单位消防员开展灭火救援业务培训,定期对微型消防站执勤战备工作进行督导,包括人员在位情况、装备保养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4.6.2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单位专职消防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休息休假权利。4.6.3 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
14、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建立执勤训练制度,积极开展业务训练,规范执勤行动。4.6.4 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器材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4.6.5微型消防站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在1分钟之内到现场核实火警,并立即出动,在3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4.7值守联动1.1.1 1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消防站值守实行领导带班制,确保每班次都有消防站领导带队。1.1.2 微型消防站每班(组)值守人员除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外,甲级站每个班(组)不应少于6人,乙级每个班(组)不应少于4人,丙级每个班(组)不应少于2人。1.1.3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
15、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应听从辖区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1.1.4 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消防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微型消防站与单位内部连通,微型消防站与队员之间能实现通讯联络。1.1.5 属于区域联防组织的微型消防站应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每半年组织区域火灾扑救演练。5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5.1 建设规模5.1.1 社区微型消防站分为甲级微型消防站和乙级微型消防站。5.1.2 达到以下规模或范围的应建设甲级微型消防站:1辖区内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等重点防范部位的社区;2城市建成区超出辖区现役或专职消防站7平方公里保护范围的社区,乡镇建成区超过辖区现役或专职消防站15平方公里保护范围的社区;3被列为历史文化古村的行政村;4含有历史文化街区的社区或历史文化古镇镇政府所在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