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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学习解读国家发改委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讲义)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2011年发布的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以下简称办法)。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2011年,为应对全国电力供需总体偏紧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各地方和电网企业结合实际出台了具体操作办法,在降低高峰时期用电负荷、保障民生及重要用户用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供用电秩序平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
2、随着经济发展带动全国用电负荷特别是居民用电负荷的快速增长,全国范围内夏季、冬季用电负荷“双峰特征日益突出,极端气候现象多发增加了电力安全供应的压力,具有随机性、波动性、间歇性特征的可再生能源大规模接入电网对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带来新的挑战,同时社会各方面对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要求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兜牢电力安全保供的底线。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用电需要,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2年以来,结合全国电力负荷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内涵,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在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基础上研究修订了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内
3、容办法结合能源电力安全保供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力负荷管理工作流程,做实做细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负荷管理内涵。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要求,电力负荷管理要发挥双重作用,一方面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另一方面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用能效率,其主要包括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具体措施。二是强化电力负荷管理科学性和规范性。办法从实际操作角度,统一、规范电力负荷管理责任主体权责、组织实施流程等方面具体要求。需求响应方面,目前市场化需求响应已成为电力保供的重要措施,结合全国多地需求响应具体实践,进一步规范了需求响应实施流程、职责分工。有序用电方面,强调坚
4、守民生用能底线,强化有序用电方案的合理性,规范有序用电全流程。三是强化技术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电力负荷管理执行监测,推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为更好推动电力负荷接入系统和调用奠定基础。办法共包括总则、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系统支撑、保障措施、附则等6章4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电力负荷管理内涵、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实施主体等内容。第二章为需求响应。明确了需求响应职责分工、执行程序和资金来源等内容。第三章为有序用电。明确了有序用电方案编制、启动条件、组织流程、违规责任等要求。第四章为系统支撑。明确了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定位,以及系统建设、运维、安全管理等要求。第五
5、章为保障措施。强化电力负荷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要求加大宣传培训和总结评价力度。第六章为附则。明确相关名词的定义,以及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第三部分:办法的贯彻落实办法提出了电力负荷管理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持续跟踪电力负荷管理落实进展,全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电力供应保障工作一是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电力负荷管理工作指导。各地要推动电力负荷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电网、用户三方协同联动作用,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工作流程。办法明确了需求响应、有序用电工作要求和实施程序,各地要进一
6、步健全电力负荷管理工作体系,组织各方主体做好负荷管理实施工作。各地要坚持底线思维,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能用而无备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有序用电方案,严格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三是做好分析总结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加强监测指导,做好对电力负荷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动态跟踪,每年组织各地、电网企业对电力负荷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同时,及时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各地电力负荷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电力安全保供决策部署,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
7、社会用电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负荷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负荷管理,是指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用能效率,综合采用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对电力负荷进行调节、控制和运行优化的管理工作,包含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措施。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负荷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
8、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第五条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是负荷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电网企业在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负荷管理措施执行和分析等工作。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配合实施负荷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电网企业持续加强负荷管理专业力量建设。第二章需求响应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
9、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第八条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各类需求响应主体与电网企业签订需求响应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条款。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委托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各类主体的资格审核、设备检测、能力校核、执行组织、效果评估以及电力用户合理接入系统等工作,评估结果报告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第九条需求响应执行程序一般包括响应启动、邀约确认、响应执行、过程监测、效果评估、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环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启动实施需求响应,或委托电网企业灵活组织实施。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各地电力运行主
10、管部门委托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经营主体资格审核、响应邀约、过程监测、效果评估、信息披露等工作。第十条建立并完善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根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实施尖峰电价、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鼓励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第十一条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推动需求响应与电力市场有序衔接、高效协同,逐步以更多市场化方式实现需求响应。推动需求侧资源进入电力市场,参与需求响应的各类主体可根据电力市场准入要求,自主申请注册为合格经营主体,逐步将需求响应作为电网经济运行
11、常态化调节措施。第十二条需求响应方案实施期间,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响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对需求响应执行不到位的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应加强指导,并按照相关规则或协议进行偏差考核。(二)对违反需求响应方案的电网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则或协议对用户给予补偿。第三章有序用电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省级电网企业等相关单位
12、,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告。各地市(县)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有序用电方案,定用户、定负荷。第十五条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不得以国家和地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名义对电力用户等实施无差别的有序用电。第十六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重点保障以下用电:(一)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
13、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三)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四)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五)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六)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第十七条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重点限制以下用电:(一)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三)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四)景观照明、亮化工程;(五)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业。依据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优先限制能效水平低于基准水平的企业用电需求。第十八条有序用电方案规模应不低于本地区历史最高负荷的
14、30%;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应将本地区所有重点保障用电以外的负荷全部纳入方案。方案按照IVI级六个等级制定,每5%为一档。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等级的基础上制定细化方案。第十九条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分别修订有序用电方案。其他因素导致本地区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方案。第二十条有序用电方案印发后,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电力用户告知有序用电方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应各开展一次。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电力用户应加强电能管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负荷控制方案。第二十一条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形势,加强电力
15、电量分析预测,当预计出现电力供应缺口时,应及时报告相关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照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等级:I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11级:严重(橙色、10%以上一20%以下);m级:较重(黄色、5%以上一10%以下);IV级:一般(蓝色、5%以下)。第二十三条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力供需平衡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后,适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组织县级及以上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用电一经启动,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制定每日有序用电执行计划,报备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执行,直至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发布有序用电终止执行信息。第二十四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在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发电企业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运,提高机组顶峰发电能力。电力用户应加强节电管理,合理安排检修计划。拥有储能设备的用户应优化充放电策略,提高顶峰放电能力。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按照调控指标,规范刚性执行。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应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结合实际电力供应能力和用电负荷情况,合理做好日用电平衡工作。在保证有序用电方案整体执行效果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优化有序用电措施,在电力电量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