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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刖三本文件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为加强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事关河势稳定、防洪和公共安全及沿江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同时为规范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提高技术成果质量,保证采砂项目的科学性、生态环境优先、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导则。本标准共5章节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 .术语3 .基本资料4 .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主要内容5 .附图及附表附录A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目录附录B附表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导则(条文
2、说明)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河道事务中心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1总则32术语33基本资料44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主要内容65附图及附表13附录A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参考目录14附录B附表16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导则1总则1.1为加强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指导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工作,规范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的技术标准,编制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其他河流可参照执行。1.3依据法
3、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要求,采砂前需要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按照本导则要求进行编制。1.4需要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的采砂规模为单条河流单一区县年控制开采量5万吨及以上;论证范围为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渠江等采砂规划中划定的可采区;水平年不超过采砂规划的水平年。1.5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概述、河道近期演变分析、采运砂总体方案拟定、采运砂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采砂影响综合分析、采砂作业、采砂作业管理、附图及附表等。1.6 河道规划保留区调整为可采区论证报告应参照本导则进行编制,还应说明规划保留区调整转为可采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按有关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应根据河道
4、采砂规划及要求,结合河道河势、防洪、供水、通航、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近期基本情况以及采砂作业方式等,纳入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同步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应包括各年度采运砂方案、采砂作业、采砂作业管理等内容。1.8本导则编制依据1.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1.8.3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1.8.4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1.8.5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423)1.8.7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I)2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河道采砂riversand-mining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
5、土等活动的总称,简称河道采砂。2.2禁采区prohibitedareaofsand-mining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的区域。2.3可采区mineabIeareaofSand-mining河道管理范围内允许采砂的区域。2.4保留区reservedareaofsand-mining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对采砂的可行性作进步论证的区域。2.5禁采期prohibitedperiodofsand-mining禁止采砂的时期。2.6可采期mineableperiodofsand-mining允许采砂的时期。2.7可利用砂石总量avaiIablesandload规划河段内考虑泥沙补给和泥沙储
6、量,可利用的最大砂石总量。注:泥沙储量指规划河段内根据河道地形和地质勘探等资料分析确定的历史沉积量。2.8采砂控制总量maximumextraction规划河段规划期内允许的最大采砂总量。2.9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量annuaIextraction各可采区一个年度允许的最大采砂量。2. 10可采区采砂控制开采高程elevationofextractionIimit各可采区允许采砂的最低高程。3. 11砂石采运管理单sand-miningandtransportationpermit由主管机关签发,证明采运砂石数量和来源合法的凭据。4. 12采砂机具sand-miningequipment采砂船舶
7、(包括吸砂泵等用于采砂的动力装置、吸砂管及其接头软管、输砂装置、吊杆机械、分离机械、抽砂浮动设施等)、挖掘机械以及其他现场与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5. 13采砂现场sand-miningsite河道管理范围内与采砂活动相关的区域。3基本资料3.1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应收集、调查河道基本情况、水文、现状地形、地质、河湖划界、航道航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市场砂石需求、采运砂环境条件以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河道采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等资料。河流基本情况应说能反映流域及开采河段的河道自然地理特征,应包括流域名称、面积、河道行政区划、河道长度、宽度、比降,开采河段河势形态等。3. 2河
8、道基本情况资料河流基本情况应能反映流域及开采河段的河道自然地理特征,应包括河道名称、河道面积、河道行政区划、河道长度、宽度、比降,开采河段河势形态等。河流现状基本情况资料:收集河流名称、流域面积、河流总长、宽度、比降、流经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河段长度;收集采砂规划情况,包括规划可采区河段河势形态、河段长度及位置等。6. 3水文泥沙资料水文泥沙资料应能反映河段水文特性,应包括:1可采区河段历年水位、流量、流速特征值,以及分析洪水和枯水特性所需的相关资料等;2可采区河段历年输沙量、含沙量、泥沙颗粒级配等资料。无资料地区应开展相应的水文调查。3.4河道地形和地质资料河道地形和地质资料应反
9、映河道地形现状、地质特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可采区河段现状近一年以内的河道地形图,同时收集本河段历史地形及纵横断面资料,范围包括采砂区(点)及其上下游不小于IoOom的河道干流范围线,河道两岸应包括常遇洪水位以下范围;资料不能满足论证要求时,应开展补充测量。地形图的比例尺可根据河段具体情况确定,宜介于1:500-1:5000,其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2可采区河段地形地貌、地层岩性特征、河谷结构、岸坡形态和类型、沉积物组成及来源、河道砂层分布特征等;采区砂层颗粒级配、储量、分布范围及高程等。资料缺乏时,应开展必要的地质
10、勘探和河床组成勘测与调查,地质勘探的深度视采砂论证的深度和要求确定,河床组成勘测与调查应满足确定砂石资源的范围(边界)和级配组成的需要。1.1 5社会经济资料社会经济资料应收集论证范围河段的行政区划及相应的国民经济指标,主要产业布局等,分析说明砂石资源的供需现状和采砂必要性。3.6 通航相关资料通航相关资料应包括航运现状、航道现状位置、等级和维护尺度、通航船泊类型、采区范围内的碍航水道分布及治理情况,特别是采区(洲、滩、磺坝)受航道的约束条件。3.7 生态环境资料生态环境资料应包含采砂河段及采砂影响区域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
11、敏感区等资料。1.2 8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应收集论证范围内地面、地下及水下的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级别、主要技术指标,包括堤防、护岸工程、道路、河道治理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涵闸、取排水口、泵站、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缆线、(输水、输气、输油、排污)管道、水文设施、渡口、锚地、轮渡区、停泊区等。1.3 9采砂及管理现状采砂规划是采砂可行性论证的前提和依据,应收集采砂河段的采砂管理规划;应调查近三年的采砂量及采砂场分布、采砂时段、开采方式、采砂船舶功率及数量、采砂机械规模及数量、砂石资源类别以及采砂许可、开采主要问题等资料。3.10 市场砂石需求调查分析资料包括重庆市境内相应区县及相邻区县境内市场砂石
12、需求调查,供需平衡分析等资料。3.11 采运砂环境条件调查分析资料包括第三方合法水事权宜、砂石采装条件、河道内运输路线、临时存放、转运等环境条件调查分析资料。3.12 河道采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资料收集经市级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文本、批复文件,以及规划报告,整理可采区规划成果。保留区已调整为可采区的,应收集保留区调整论证报告及批准文件。应收集与纳入论证范围的河流相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航道规划、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沿河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等。3.13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包括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重庆市地方法规、规范性文
13、件、技术标准,区县(自治县)相关政策等。3.14 其他要求3.14.1 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满足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3.14.2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规定,满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3.14.3 符合维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水质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涉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等。3.14.4 符合体现砂石资源总量控制、分年度实施的可持续开采原则。3.14.5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3.14.6编制完成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按有关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3.14.7论证报告的有效期限不应超过规划期。4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主要内容4.1概述阐述包括不限于如采砂河段的
14、河道基本情况、河床地质组成、河道采砂规划情况、采砂任务与规模、采区基本情况、国民经济设施分布情况、防洪及河道整治工程、河段航运、航道状况及水生态环境状况等。4.1.1项目背景应阐明采砂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可行性论证工作任务的由来、论证目的、工作内容、有关要求等,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主要过程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4.1.2 论证范围的河流及河道基本情况:河流基本情况应能反映流域及开采河段的河道自然地理特征,应包括流域名称、面积、河道行政区划、河道长度、宽度、比降,开采河段河势形态等。4.1.3 河道采砂规划情况:应阐明采砂规划中本河段的可采区位置和范围、砂石储量,控制开采高程、年度控制开采
15、总量、采砂机具控制数量以及禁采期要求等情况,可行性论证的采砂区与规划的符合性。4.1.4 采砂任务与规模:简述采砂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和采砂任务。规划范围内的采砂项目应简述已审批的规划情况,主要包括规划的可采区位置和范围、控制开采高程、年度控制开采总量、采砂机具控制数量以及禁采期要求等情况。4.1.5 规划范围内的采砂项目规模应根据审定的年度控制开采量确定。4.1.6 可采区基本情况:应简述采砂河段及采砂影响区域水文泥沙特性、地形地貌、地质特性、社会经济、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环境及基础设施等现状及规划情况。4.1.7 应阐明论证范围河段采砂及管理现状,砂石资源的种类、开采量、开采方式、用途及市场供需状况,并进行未来需求预测。4.1.8 编制依据阐述主要依据包括不限于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划文件、各有关部门对采砂规划的审查批复意见等。一一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其他相关文件、规定。4.2河道近期演变分析阐述包括不限于如采砂河段的河道历史演变和近期演变,河道近期演变分析应综合分析采砂影响范围内的河段近期河势、局部河床冲淤变化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