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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徐州市市设权力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徐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起草了徐州市市设权力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制定的必要性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定的权力,它基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案件的理解程度、对法律法规的把握能力,在相似的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制定基准对于农业类的行政处罚事项做出了相对统一的标准,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处
2、罚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滋生执法腐败现象,从而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二、起草依据起草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19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改)等相关规定。三、起草过程2023年2月底,按照徐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法组办(2023)2号)的文件要求,徐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梳理出农业领域市设权力事项清单,并着手起草基准初稿。江
3、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初稿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至徐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徐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执法经验,对基准的反馈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修改。后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执法大队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专家对基准的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实际进行逐条分析论证,并将讨论结果整合,对基准再次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四、主要内容及说明(一)主要内容关于市设权力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容,是对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这2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徐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裁量权
4、进行了划分。包含农业机械和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2个行业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相关法规,对农业机械部分涉及的1种违法行为、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涉及的2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二)相关说明1.关于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基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只对处罚依据的法条中需要进行处罚裁量的违法行为进行收录,对不需裁量的违法行为,如只有警告的,未进行收录。2 .关于裁量等级。基准中涉及的适用情形划分为有从轻情节的、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和有从重情节的三种。每个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将违法严重程度进行一定的调整。3 .关于裁量因素。基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等多种因素。特此说明徐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