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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第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
2、的行政问责。第四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分级第六条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二)较大教学责任事故;(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四)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第七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2、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
3、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3、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4、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5、其它带来轻微负面影响的情形。第八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1、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
4、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造成较大影响;3、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请家长、取物品或做别的事情,无故不接受、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学、教研等方面的工作;4、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下列情形之一:(1)教学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教学考试人数不相符;(2)不按要求装订试卷;(3)遗失学生试卷;(4)因其它原因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5、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6、教学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教学考试正常进行,造成教学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5、7、采用降低学生教学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分数;8、其他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第九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1、违反规定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或学习用具;2、未经批准,擅自推迟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3、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停开国家课程或减少周课时数量;4、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5、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6、随意开除学生和撵差生,以及控
6、辍保学措施不力,学生流失严重,以及未实行平衡分班,擅自设置重点班、快慢班等;7、教师在上课时,携带通讯工具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酒后上课;8、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9、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及时向班主任教师通报,班主任教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后果;10、教职员工对学生有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歧视后进生;11、违规举办特长班、补习班或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等;12、因学校自身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13、其他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第十条特大
7、教学责任事故:1、未能及时处理教学责任事故或学生矛盾,造成事杰进一步恶化并造成严重后果;2、因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3、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4、重要考试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监考员对学生教学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教学考试成绩;5、其他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第三章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认定第十一条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现可以通过过错人主动报告、知情人举报或检查人发现等途径。学校教务处要作出
8、专门记载,并通知当事人所在部门。第十二条教学责任事故知情人要在事发当日向学校教务处报告,对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的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一并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事故要组织调查、取证、核实,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教务处。第十四条教学责任事故级别认定实行分级负责。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认定;较大教学责任事故可由分管副校长负责认定;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育局认定。第十五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较大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后两天内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要在
9、事发后三天内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特大教学责任事故要在事发后五天内处理完毕并通知过错责任人。第十六条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追究决定要采取书面形式通知事故责任人并报联合校备案。第十七条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追究决定要由教务(导)处负责通知过错责任人及所在职能部门,督促过错责任人及所在职能部门执行处理决定。第十八条教学责任事故过错责任追究要有书面记录,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要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小学教学责任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学校和联合校各存档一份、事故过错责任人一份。第十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对教学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第四章教学责任
10、事故责任追究第二十条教学责任事故经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且当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较大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取消两年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及评优选先的资格,且两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所在学校校长、分管校长给予全联合校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作为一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取消三年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及评优选先的资格,且当年年度考核、师
11、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所在学校校长不得晋升职级,校长、分管校长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较大教学责任事故,作为一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发生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解聘,取消五年评先树优资格,当年度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定位不合格等次。所在学校校长职级后退一个等次,分管校长免职,校长、分管校长取消两年评先树优资格。过错人主动报告教学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要减轻处罚。确因查找未到班学生、要急避险或防范其他安全事故而发生拨打电话、离开教室等教学责任事故,可免于责任追究。但事故当事人要主动向学校报告,并接受调查。第二十一条对一年内累计发生四次以上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或发
12、生两次以上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学校,免除校长、分管副校长的职务,取消学校当年申报和评选各种个人或集体荣誉的资格。第二十二条如果教学责任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或旷课,除对当事人按出勤制度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责任事故中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要记入事故责任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绩效评价、考核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申诉与仲裁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成立由党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过错责任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
13、之日起3日以内提出申诉。申诉由教学责任事故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裁决。在规定时间内,过错责任人未提出申诉,学校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即被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第二十六条仲裁决定要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部门提出复查。第二十七条在10日以内组成教学责任事故审核小组,调查审核后,报上级研究做出复查结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对本办法未列举到的其他教学责任事故行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教学责任事故涉及违法的,由学校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学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学校要制定教学责任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责任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并杜绝教学责任事故发生。第三十条重、特大教学责任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学校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校长的过错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