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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条为激励法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第三条法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各班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评奖比例和奖金标准:1 .特等奖学金1人,5000元;2 .一等奖学金,年级学生总人数的3随2000元/人;3 .二等奖学金,年级学生总人数的5%,IOOO元/人;4 .三等奖学金,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500元/人。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
2、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公益服务、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的学生可以申请特等奖学金,排名均位于前15%的学生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排名均位于前20%的学生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排名均位于前30%的学生可以申请三等奖学金。同等条件下,在符合条件的同学里以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总分进行排名并推荐申报。第六条评定程序:1 .个人申请;2 .班级评议;3 .院系审议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4 .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八条将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符合条件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第十条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1 .学年内受各种纪律处分;2 .学年内应修课程中有一门课程没有取得学分;3 .其他特殊情况。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