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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爱国卫生运动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章环境卫生治理第四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五章吸烟控制第六章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七章监督和奖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推进健康中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运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运动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社会卫生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控制危害健康因素,增强城乡居民体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质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
2、生运动。第三条【工作原则】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四条【政府职责】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运动的领导,建立爱国卫生运动长效管理机制,把爱国卫生运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爱国卫生运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第五条【爱卫会职责】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爱卫会办公
3、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第六条【成员单位职责】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监督指导行业管理场所和下属单位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义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个人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第八条【卫生健康创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
4、卫生城市、卫生镇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卫生镇创建巩固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卫生村创建巩固工作。第九条【健康细胞创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中融入并体现健康理念。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发展规划,开展健康城市、健康镇街、健康村居建设,推进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健康公园、健康步道等健康环境建设。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先进小区、卫生先进户等创建活动,定期开展创建效果评价,有效控制健康危险因素。第十条【爱国卫生月】每年四月为中山市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
5、期间,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人员集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并重点解决当地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市民关心的卫生健康问题。第十一条【爱国卫生活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月开展一次以清除卫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组织社区、村开展一次公共环境卫生大扫除,督促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一次内部环境卫生大扫除。第三章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二条【卫生基础设施】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明确卫生基础设施的用地规模和建设要求等。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
6、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监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落实情况。第十四条【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路边、河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三)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无乱贴乱画、乱搭挂;(四)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养家禽、牲畜;(五)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门前屋后无乱堆乱放,豉、瓦、石子、沙子等建筑材料堆放整齐;(六)主要道路硬底化,无土堆、粪堆以及污水坑;(七)
7、下水道系统完善、畅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统一处理,不得在巷道、河涌、河堤、河滩、池塘、沟渠倾倒或堆放。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集、村收、镇转运、市处理管理模式。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卫生整洁。第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采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提升自然生态消纳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第十七条【农产品市场卫生治理】农产品市场应当科学设置经
8、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并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卫生设施,确保市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当做到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并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规范活禽交易屠宰行为,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第十八条【厕所规划建设】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厕所建设管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工作。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港口、旅游景点、公园、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国家二类标准。第十九条【公共厕所管理】公共厕所应当向市民免费开放。公共厕所维护管理
9、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厕所标志和导向牌,并公示维护管理单位、监督电话和开放时间等信息。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落实卫生保洁、维修维护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第二十条【农村厕所改造】农村厕所应当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造或者改造。农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第二十一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市政供水工程运行和维护的管理,推进市政供水管网延伸到户,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开展水质监测,保
10、障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并按照相关文件和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供水用水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二条【综合防制措施】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全社会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坚持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专业防制和常规防制相结合,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第二十三条【防制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组织排查辖区内病媒生物孳生地,指导督促镇街爱卫办开展病媒生物预防
11、控制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排查辖区内的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及时清除各类病媒生物孳生地,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每月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同级爱卫会。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防制义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对鼠、蚊、蝇、蜂螂、蚤类等病媒生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将工作和居住场所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
12、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进行预防控制。第二十五条【防制责任人制度】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下列单位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设置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实行责任制:(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公共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三)临街店铺内,由经营者负责;(四)市场、展览展销区、商场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五)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景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六)车站、港口或者码头及其交通工具,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13、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八)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九)食品生产和经营场所、粮库,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十)养殖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十一)住宅内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二十六条【防制效果评估】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各责任主体需要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监测或者
14、评估的,可以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防制应急处置】各级爱卫办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应急预案,加强病媒生物应急队伍建设,提升病媒生物防制能力。病媒生物传染疫情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开展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理,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病媒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第二十八条【防制行业标准】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领域的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并根据行业标准制定服务标准,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药品和器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作业台账、从业人员名册,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二十九条【有
15、偿防制服务机构】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单位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和器械,建立服务档案,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第三十条【培训及从业人员要求】从事病媒生物防制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正确掌握病媒生物杀灭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各级爱卫办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以及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业务培训,提高防制效果和药物使用安全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各级爱卫办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第五章控制吸烟第三十一条【控制吸烟一般规定】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倡导吸烟控制,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设戒烟门诊、设置戒烟咨询热线等形式向公众提供生理、心理方面的戒烟服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街道室内公共场所、镇建成区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第三十二条【吸烟区管理】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吸烟点应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