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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为加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减少损失、避免丢失,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使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各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严格遵守学校颁发的设备管理办法(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防止设备损坏丢失的实施细则,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第二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要予以赔偿。根据情节、对象、性质、本人表现、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第三条对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要写成书面材料,填写XX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交实验室主任
2、、院(含所、中心)主管领导,作为今后考评参考,对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专题报告上交设备处,并报主管校长。第四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一)不熟悉操作规程,又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许可,擅自启动设备的。(二)不服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S)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设备的。(四)未经许可,进出实验室(或仓库),造成损坏丢失的。(五)工作不负责任,人为因素造成损坏丢失的。(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坏丢失的。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一般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经实验室主任证实,院主管领导认可,可不赔偿;造成贵重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经院主管领导组织鉴定、证实,设备处认可,
3、可不赔偿或酌情减轻赔偿。(一)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虽采取预防措施,但仍难避免的。(二)因设备本身原因,如质量差,折旧年限己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自然损耗、损坏的。(S)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的。(四)经批准,试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虽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五)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损失。第六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分。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不报、假报、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以从重处理。第七条发生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一般设备(单
4、价在2万元以下)或一般事故,报实验室主任,院主管领导处理并填写XX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交设备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实验室主任、院主管领导、设备处、保卫处、主管校长。第八条损坏,丢失价值的计算方法(一)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二)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且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百分之二十者,只计算修配费。(S)损坏仪器价值在一万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四)损坏仪器价值在一万元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五)因不负责而丢失仪器者,按原价赔偿。(六)在执行赔偿过程中,损坏程度较轻,本人表现较好,报请领导审查验实,可酌情予以减免部分赔偿。(七)对于本实验室内的一些生活用品(如照相机,摄像机,放像机等)非因公携带外出发生损坏者,按实物的原有价值进行赔偿。(A)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造成的仪器设备丢失,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情况,分担赔偿数额。第九条赔偿费的支付由事故责任所在单位根据赔偿金额、本人经济情况提出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的意见,报设备处批准,填写XX大学仪器损失赔偿通知单,通知责任者所在单位和责任者本人,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负责将赔偿费交到学校。如拖欠不交,超过3个月可从工资或奖学金中扣除。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设备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