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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2023年修订,修改条文前后对照表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2023年修订,修改条文前后对照表修改前修改后(黄色背景部分为删去内容)(红色加粗字为修改和新增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笫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笫二条本条
2、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笫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笫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3、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笫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笫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
4、、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A行法律、法规
5、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笫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管技术负贵人负相关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原条例第十四条移至此)笫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笫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笫六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有
6、权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给予答复。笫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移作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7、,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笫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圉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对特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
8、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移至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移至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
9、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报送、*故善后处理等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笫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笫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10、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交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贵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交叉不明晰的行业、领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笫九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
11、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三)保证安全生产(四)具有本条例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移作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
12、识的宣传教育,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原贝L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所必需
13、的资金投入;十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组织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内容。党校(行政学院)等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鼓励、支持商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
14、。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o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笫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安全生产规
15、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配备、委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六)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九)达到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笫十三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16、进行生产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移作新条例第五条)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资金投入;(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