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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蒋堂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级管理制度和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村经济合作社和阳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
2、、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第五条管理责任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使用者和管理者,要按规定设立集体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专职专岗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完整。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承担内部监督
3、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实行委托代理制。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委托代理制,由村级组织委托蒋堂镇会计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中心”)代理农村集体“三资”业务;独立核算的村属企业(公司、市场)每年末向镇代理中心提供当年度财务报表及银行对账单。第七条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综合预决算应包含办公费、干部报酬、误工标准、村民福利等方面内容。重要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算方案应提交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审核备案。对于超过预算收支应及时追补或修改预算方案
4、并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审核备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应在公开栏中公布。第八条“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财务实行实报实销,取消村集体备用金和备用金外资金,村集体所有支出均由银行转账或“村务卡”支付,实行“非现金”结算。涉及小额(500元以下)多人的支出经镇代理中心审核同意,根据已按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的票据金额由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或经办人)代为支付。推广村级基本账户收款扫码模式。第九条村级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并报镇代理中心备案管理,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多头开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闲置的专
5、用或临时账户清理注销。村级以下的自然村、生产队资金纳入村级财务账,实行统一核算管理。第十条印章和U盾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镇代理中心管理,法人章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外的指定成员保管。各村银行结算账户网银复核盾和录入盾分别由镇代理中心和村保管,U盾必须本人操作,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操作。第十一条村级资金存放。全面推行村级资金协定存款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户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对于闲置且短期未用的村级资金,经所在村两委综合评估分析后,采用定期存款模式,实现村级存款效益最大化。第十二条非生产性支出。严
6、格执行村级公务活动“零招待”制度。村组织干部群众从事抗洪抢险、扑救山火、消防等突发紧急事件可统一安排快餐,各部门在村社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村干部公务出差交通费从严控制、伙食费定额补助、住宿费限额报销。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使用自备车辆的,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报销。金华市区(金东区、婺城区、开发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报销餐费和住宿费,市外住宿和就餐标准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超过标准的,一律由本人承担;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确需外出学习考察的,需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
7、报乡镇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费用自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严格实行报刊订阅“限额”制;不得以党日活动经费、过节费、通讯费等名义向党员发放钱物;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村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活动经费预算需事前报乡镇审查同意。第十三条资金审批(一)实行联审联签。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执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制度。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
8、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数额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联审联签,凭证上签明“经集体研究同意”字样,并附会议记录;数额5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凭证上签明“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字样。各行政村支出100OO元以下的凭证报销时,线下由经手人写明开支事由,证明人签字,村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盖监委会公章),村委会副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线上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副主任、村监委会主任联审签字后报销;支出100OO50000元时,还需第一书记、联村干部、
9、联系领导、代理中心分管领导线上联审签字后报销;支出50000元及以上时,增加镇主要领导线上签字审核后报销。此外,涉及专项资金100oO元及以上支出时,还需相关分管领导线上签字审核。阳山村未成立经济合作社,涉及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处,由村书记签字。(二)规范支付流程。有效支出凭证和附件(注明用途、经办人、证明人、村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一扫描上传至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一完成联审联签T通过银企直联(或普通网银)线上支付。第十四条票据交接与管理(一)票据交接。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应每月同镇代理中心交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和监委会主任签字。凭证交接
10、时填写结报单一式两份,由镇代理中心和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各自留存。代理会计要认真审查每张票据与系统扫描件是否一致,检查无误后每月月底完成做账和结账工作。(二)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及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为村级财务有效收入凭证。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村集
11、体经济组织可到镇代理中心领取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每次限领一本。镇代理中心建立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领用、交回、验收的登记制度。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必须连号使用,年末对已启用而未用完的收款收据应剪角作废,不得跨年度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时,必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定点零星采购的物品,单张票据额度不超过500元,可按月或按季结算,并附经采购人签名的物品采购清单。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仅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
12、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销,特殊情况需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附相关说明。(三)票据保管。镇代理中心应建立“村会计资料档案室”,集中保管期3年,保管期满返村保管,办理移交手续,登记移交清册。村级组织应相应建立健全财务档案设施、设备,明确专人统一管理,不得由个人存放。财务档案保管期限至少满30年,如需销毁,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乡镇批准,并派人监销,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第十五条股份分红。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方可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且两者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
13、之三十。股份分红方案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向社员公示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乡镇审核。其他村民福利根据各村集体经济基础,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写入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村级债务管控。严格执行婺城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婺区农【2020】107)号文件,实行村级债务红、黄、蓝三色动态管控,制订债务削减计划,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新增债务需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策,蓝色及以上等级村应报乡镇审批;黄色及以上等级村不得实施集体经营性收入股份分红;红色等级村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补助项目(经营性项目、财政全额拨
14、款项目除外),避免因项目建设造成村级负债不断攀升。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严禁高息借款;严禁以牺牲集体利益作为条件向私人借款;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第十七条村级债权催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催收,村两委为收缴责任主体,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应收尽收,严禁“新官不理旧账”。对债务人因破产、死亡、失踪、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做好坏账核销的账务处理;属于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责任,责任人已离任的,实行责任追溯制度
15、。投资或出借村集体资金的,应当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请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前,应当说明投资或出借村集体资金可能造成的风险。第十八条留用地补偿资金使用。为被征地村安排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的补偿应当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含自然村、生产队)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均应列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
16、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折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可采用年综合折旧率10%计提,也可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结转。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结转形成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固定资产“纸质+电子”双登记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专管员(报账员)负责。电子登记在农村集体“三资”数字管理系统中进行,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情况、集体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做到更新及时、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并及时在公开栏内公示公开。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固定资产清查制度。一般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入账;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1万元以下的,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处理;1万元以上的,需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