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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依地方性法规设定)序号行业领域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第一责任层级1道通轨交对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时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未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进行使用的,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时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或者未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的,由住房和城
2、乡建设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2道通轨交对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信息服务:(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列车运行状况提示、票价信息;(二)提供列车到达时间、间隔时间、安全提示、无障碍通行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等信息;(三)提供问询、查询、失物招领服务;(四)及时发布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运营单位应当推进数
3、字化运用,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移动支付、网络充值、投诉处理等服务。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3轨道2通对运营单位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提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
4、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建立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序号行业领域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第一责任层级投诉处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4道通如交对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5、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5道通对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的处罚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或者阻断列车运行;(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四)妨碍或者破坏车门、站台门;(五)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等禁入区域;(六)攀爬、翻越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6、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琉散;(八)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九)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十)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航空模型、无人机等空飘物和低空飞行器;(十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尚未构
7、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序号行业领域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第一责任层级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十二)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植物;(十三)在车站、列车、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十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
8、、管线、护栏、护网、隔离围墙等设施;(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监控等系统的正常运行;(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其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五)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6路理公管(绍兴)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行政处罚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以及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莫设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征询各管线产权单位意见,制订施工方案,明确范围、时限等要求,经市或者区、
9、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序号行业领域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第一责任层级7公路管理(绍兴)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管线以及窖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的,产权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后立即补缺、修复;无法立即补缺、修夏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
10、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8道路运输(绍兴)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旅游客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车辆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车辆行驶记录仪运行异常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上述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落实动态监控责任。绍兴市道路交通安全
11、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9交通工程(绍兴)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应当使用车辆冲洗和沉淀、排水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处和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和沉淀、排水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处和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未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监管部门联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