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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2018-02四川省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目录说明第1条定义和解释第2条双方陈述第3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条电能交易及电价第5条电能计量第6条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第7条合同变更和转让第8条合同违约和解除第9条不可抗力第10条争议的解决第11条适用法律第12条合同生效与期限第13条其他说明1 .为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电力市场政策、交易规则及年度市场交易方案或指导意见要求,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符合四川省售
2、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的售电公司与符合四川电力市场准入要求的发电企业以双边协商形式订立年度购售电合同时使用。2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3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4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选择性
3、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y”表示肯定或者划X”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X”、或者一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5 .本合同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6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合同甲方(售电公司):住所: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
4、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电子邮箱:手机:办公电话:一通讯地址:甲方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销售企业,已取得四川省电力市场交易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乙方(发电企业):住所:一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一电子邮箱:一手机:一办公电话:通讯地址:乙方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本协议所指电厂调度名称:O鉴于:1.1. 甲方为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文件规定的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
5、、备案程序,并通过四川省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审核的售电公司,具备在四川省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资产总额为万元,可从事年售电量为一亿千瓦时。1.2. 乙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_(MW)的(水力、火力、风力、太阳能)发电厂,装机台数为一台,分别为一兆瓦(MW)_台(一年投产)、一兆瓦(MW)_台(年投产)、一兆瓦(MW)_台(年投产)、一兆瓦(MW)_台(一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甲、乙双方拟通过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电力市场政策、交易规则及年度市场交易方案或指导意见要求,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
6、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1条定义和解释1.1. 定义1.1.1. 计量点: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1.1.2. 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双边交易电量。1.1.3. 合同成交电量:指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用于结算的合同电量。1.1.4.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兔售区域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1.1.5. 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于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服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
7、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1.1.6.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聚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四川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
8、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2条双方陈述2.1.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1.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
9、政行为,以及信用不良记录。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投权程序均己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第3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甲方的权利包括3.1.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3.1.1.2. 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及调整信息;3.1.1.3. 方协商制订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发电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3.1.1.4. 查阅与履行本
10、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1.1.5.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佥和损害赔偿金。3.1.2. 甲方的义务包括:3.L2.1.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用电量、用电计划等信息;3.122.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量计划;3.123.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乙方的权利包括:321.1 .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21.2 2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3.2.2. 乙方的义务包括:3.2.3. L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信息;3.22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
11、发电设施;3.223.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第4条电能交易及电价4.1. 甲乙双方同意,自年_月_日至_年_月一日,甲方从乙方购电总量为一兆瓦时(计量侧为乙方侧),年度购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1。双方约定:此分月计划电量须电力交易机构合规校核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形成最终合同成交电量,以最终合同成交电量作为执行和结算依据。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边交易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详见附件1)。4.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每月可调减后续月份分月电量计划,由任意一方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电量计划调整申请,并须由双方在平台上进行确认,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执行。
12、第5条电能计量5.1. 本合同电量以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已签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5.2. 本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第6条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6.1.双边交易合同结算按照四川相关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要求执行。62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负向甲乙双方出具双边交易结算依据,承担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负责向甲乙双方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甲方结算以交易单元为单位,乙方结算以厂为单位。6.3.存在异议的电量和
13、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第7条合同变更和转让7.1. 合同变更与修改7.1. L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但须提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执行。7.2. 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落实政府部门的工作要求,导致双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购售电义务,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7.2. 合同转让乙方可根据四川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向第三方发电企业转让本合同所有电量或部分合同电量。第8条合同违约和解除8.1. 双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
14、不能以电价波动、客户销户、增容、减容、暂停、改类等为由撞自变更,拒绝执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8.2. 违约的处理原则821.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2.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该方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
15、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83偏差电量考核按照四川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8.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O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O8.5. 合同解除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1)因本合同与国家相关条款、法律法规、电力交易规则相冲突的情况;(2)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3)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4) 一方被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投权的单位、司法机关列入不良信用单位或信用等级较低不适于继续交易。(5) 一方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取消市场主体资格。8.6. 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8.7. 合同解除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第9条不可抗力9.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