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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质量,达到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
2、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下简称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细则。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对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义务情况以及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履行法定质量责任义务情况实施监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住建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监督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自治区住
3、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二)抽查施工安全和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测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及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测行为;(五)抽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十)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监督员是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实施统一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具体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自治区质安管理站)组织实施。本细则所称市级监督机构是指设区市监督机构,不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县级监督机构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以及按县级管理的设区市的行政划分区域、封闭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监督机构。自治区质安管理站、市级监督机构和县级监督机构三级之间建立并实施层级监督管理制度,上一层级对下一层级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第二章监督员和监督机构基本要求第四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一)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工作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
5、、规章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监督机构性质符合规定;(二)具有可靠的经费保障;(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通讯设备、信息传输等办公设备设施;(四)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岗位职责明确。;(五)监督员数量应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专业结构合理。原则上市级监督机构监督员不少于9人,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3人。监督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
6、机构及具有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的建筑业管理中心等机构,监督员应当占具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或科室)人数的85%及以上;(六)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与上(下)级主管部门实现监督信息互联互通。第三章监督员和监督机构的考核第六条考核种类和周期(一)监督机构考核分为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初次考核可随时提出;验证考核全区统一进行,每3年一次。初次考核合格未满3年恰逢验证考核的,亦应接受验证考核。(二)监督员的考核分为初次考核和岗位考核。初次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岗位考核全区统一进行,每2年一次。初次考核合格未满2年恰逢岗位考核的,亦应接受岗位考核。第七条考核程序(一)申请初次考核,申请人或机构经
7、本级住建主管部门及上一层级监督机构同意后,向自治区质安管理站提交申请材料。岗位考核和验证考核,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经本级住建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层级关系向上一层级监督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二)考核初次考核: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并在参加培训后笔试合格的申请人,安排现场考核。笔试成绩1年内有效;申请机构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要求的,安排现场考核。监督员岗位考核和监督机构考核: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安排现场考核。(三)审定区质安管理站统一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公布,考核合格机构和人员分别颁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书(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证(以下简称监督员证)。第八条考核
8、内容自治区质安管理站根据本细则第二章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定等内容制定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第九条考核范围(一)新成立的监督机构、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和申请监督员上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初次考核。(二)取得有效监督机构证书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证的监督员到期应分别参加验证考核和岗位考核。第十条考核的组织实施(一)监督机构和监督员初次考核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质安管理站组织实施。(二)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根据层级关系进行:1 .市级监督机构考核辖区内县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将考核结果按要求报自治区质安管理站。2 .自治区质安管理站考核市级监督机构及
9、其监督员,抽查其所辖县级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情况。第十一条监督机构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监督员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一)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监督,并对工程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监督员应在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中履行监督职责。(二)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监督机构应在整改期限内提交考核申请,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6个月。监督机构未在整改期限内提出重新考核申请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三)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由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调整和充实其人员、补充其仪器办公设备。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机构整改完成后,由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质安管理
10、站提出考核申请,自治区质安管理站根据相应考核程序进行考核。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可直接定为不合格:(一)监督机构1 .不符合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2 .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 .未使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区质安监系统)开展监督评价工作。4 .辖区内总体工程质量或安全明显失控。5 .经查实有行风不正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6 ,出具虚假工程监督报告。7 .未按要求建立监督员业务记录并进行年度素质考评。(二)监督员1 .考核周期内有3条及以上严重不良事项或9条不良事项(详见附件2)。2 .连续两年
11、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为“差,3 .其他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第十三条监督机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由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对监督机构负责人诫勉谈话。第四章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管理第十四条在层级监督管理和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事故或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本细则第十二条可判定为不合格监督机构的情况,自治区质安管理站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监督机构证书。第十五条监督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包含行业廉洁教育、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及业务能力考评,业务能力考评结果作为监督员岗位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为每名监督员建立业务记录
12、,记录其监督业绩、不良事项、奖惩信息和在职教育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送自治区质安管理站。第十七条监督机构成立素质考评小组,每年年终对监督员进行年度素质考评。素质考评小组由监督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素质考评的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监督机构应在每年的1月将上一年度的素质考评结果按要求报送自治区质安管理站。第十八条素质考评应先由个人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分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结合监督员的业务记录,提出考评等次建议,素质考评小组确定考评等次。第十九条监督员业务记录和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作为监督员岗位考核和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依据。第二十条在层级监督管理和质量安全专
13、项检查、事故和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员在工程监督中存在严重不良事项或一般不良事项(详见附件2、3)的,应予以记录,并按要求及时报送自治区质安管理站。第二十一条监督员对本级监督机构做出的监督员是否有严重不良事项或一般不良事项的认定结果、年度素质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上一层级监督机构裁定。上一层级监督机构做出的裁定结果即为最终认定结果。第二十二条当监督员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为“中”,或有一般不良事项的,由其所在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质安管理站应定期查看监督员业务记录中的不良信息,当监督员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为“差”或一个考核周期内有2条及以上严重不良事项或6条及以
14、上不良事项的,自治区质安管理站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提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下列措施:(一)由自治区质安管理站对其诫勉谈话。(二)责令其参加集中教育培训。(三)暂停监督资格。(四)责令重新参加监督员培训和考核,考核按初次考核规定进行。-10-(五)撤销监督员证。第二十四条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监督员证的监督员,三年内不得提出考核申请。第二十五条以下良好信息应在业务记录中予以记录:(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社
15、会公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五)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七)监督员获得个人荣誉称号的;(八)所监督的工程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等级优质工程或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的;(九)在正式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十)有其它突出功绩的。第二十六条监督员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为“优”,或在岗位考核周期内监督员有良好业务记录、无不良业务记录的,可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考虑或给予嘉奖。第二十七条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员不承担责任:(一)已按照经批准的工程监督计划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监督职责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责任主体擅自开工建设的;(三)施工单位未进行开工登记,且监督机构未开始实施监督的;(四)工程中止监督期间或者终止监督后,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五)已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发出整改指令,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相应后果的;(六)已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发出整改指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无法执行,或指令被上级部门撤销而发生相应后果的;(七)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