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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保障灭火救援用水,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和室内消火栓。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确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消火栓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政消火栓
2、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将建设项目配套消火栓的建设纳入审查范围。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市政道路的地下附属管线建设规划审批中,应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相关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审查项目可行性报告,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要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3、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落实。城市供水企业要将城市生活供水与市政消火栓供水统筹建设,确保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落实。应急管理、财政、市场监督、水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消火栓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计消火栓。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不按照国家标准设计消火栓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包含消火栓等
4、相关内容。对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消火栓的施工和监理。第八条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城市道路等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将消火栓建设纳入其中。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
5、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九条已建市政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以及老旧城区、棚户区,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明确责任单位组织补建或者技术改造。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责任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单位消火栓由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二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负责或协议确定责任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其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一条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
6、要求:(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四)保持水压、水量充足;(五)定期试水,及时清除栓内污水。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半年对市政消火栓开展一次普查。在日常训练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缺失、损坏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公安、财政、市场监督、水行政管理、市政公用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市政消火栓的缺失和损坏问题。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城市物联网建设,实
7、现市政消火栓智能化,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消防救援指挥系统。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一)埋压、圈占消火栓;(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开启消火栓;(三)损坏、盗窃消火栓;(四)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第十五条因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消火栓或者影响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审批部门在批准该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除消火栓,其修复费用由损坏、拆除单位承担。第十六条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其公益性用水应当在供水企业指定的取水点取水。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
8、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对在市政消火栓旁边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中,未将消火栓建设纳入审查范围的;(二)在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市政道路的地下附属管线建设规划审批中,未落实市政消火栓相关内容的;(三)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时,未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要求的;(四)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责任的;(五)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履行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职责,导致灭火救援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特殊建设工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