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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自由连锁店组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连锁店属于由加盟店与XX公司联合组成的自由连锁店。第二条本连锁店的宗旨是互利互惠、相互合作、共存共荣、谋求各自事业的发展、共同服务于消费者。第三条本连锁店总部设在XX公司内。第四条连锁店经营总部的任务是:1 .为各加盟店选择和提供经营商品。2 .指导各加盟店的经营管理。3 .协调各加盟店内其他日常事务。第二章加盟店第五条加入本连锁店,须通过地区分部向总部提出申请。第六条总部要在对申请者经营情况和所在地区市场情况分析基础上,作出决定。第七条各加盟店必须在显著位置挂有本连锁店标识。第八条各加盟店在一年中必须经销一定数量的连锁店统一经销商品(XX公司产品),其
2、数量由连锁店大会确定。第九条对上述商品,各加盟店不允许进行再批发或转销。第十条各加盟店统一经销的商品,必须以指定价格销售。第十一条各加盟店必须与地区分会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后者的检查与指导。第十二条各加盟店对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如有违反,或对整个连锁店的经营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时,经总部或地区分部同意,可终止其业务。第三章总部第十三条总部的主要任务是在广泛听取各加盟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连锁店的发展计划,并会同下属机构组织实施计划。第十四条总部应与下属机构及加盟店间保持密切联系,在宏观上加以指导。第十五条XX公司负责生产或购入商品,提供给各加盟店。第十六条XX公司不得将连锁店统一经销的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但可以向国外出口。第四章地区分部联合分会第十七条七个以上邻近地区的加盟店即可成立地区分部。第十八条联合分会由全国大中城市的地区分部构成。第十九条地区分部与联合分会接受总部的领导,应以推进下属单位的经营发展为己任。第二十条地区分部与联合分会可根据情况需要,另行制定其他规章协约。第二十一条地区分部和联合分会依照本制度自主经营。第五章全国联合分会长会议第二十二条全国联合分会长会议由各联合分会会长组成。第二十三条全国联合分会长会议是总部的非常设咨询机构,其职责是向总部提出建设性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XXXX年XX月义义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