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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它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类资产,学校自筹资金建设和购买的各类资产,学校所属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学校各
2、项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非经营性资产实行有效使用责任制,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责任制,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院长负责制。总务处是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责的一级管理机构。各系部、处室等为二级管理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设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一至两人。第五条总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账、卡登记和统计评价工作;(三)负责组织学校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及资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资产购
3、建、处置、调剂和招投标等管理工作,协调产权纠纷,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工作;(五)负责对学校拟开办经营项目的组织论证,履行申报手续;(六)查处国有资产流失工作;(七)代表学校向教育部门按时制送报表。第六条各系部、处室等二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一)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账、卡、物三相符;(三)合理配置本部门资产,提高房屋、设备等资产的有效利用。(四)对学校负责,按时制送报表和分析报告。第三章资产日常管理第七条学校资产实行两级管理,一级以价值为主管理,二级以实物为主管理。(一)所有资产(含学校土地、水域、房产)由总务处建立资产数据库,进行资产总量、分布和结
4、构的动态管理。(一)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有形资产的实物量管理,由二级管理部门按学校资产管理办理进行占有、使用、保管和维修等管理。(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让、技术专利注册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其它无形资产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四)财务管理由财务处归口管理。第八条各部门应规范资产的管理程序,设兼职资产管理员一至两名并将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个人。第九条各部门财产负责人岗位变动应及时通报总务处。凡调离学校、离退休或校内调动的职工,都应在本部门办理财产交接手续,经总务处审核,并到财务部门结清债权债务,方可离岗或调岗。第十条资产要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固定资产、低值资产不经登记,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账。盘盈
5、、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存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总务处审批后,方可作有关账务处理。第十一条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不高的资产,总务处可提出调剂使用方案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四章资产处置第十二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它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等。第十三条资产处置审批权(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院长审批并由总务处汇总填制资产处置申报表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批复后处置。(一)单位价值在1万元至20万元的资产,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后处置。(三)单位价值在1000元至1万元
6、的资产,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处置。(四)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下的资产,由总务处审批后处置。(五)流动资产一次性报损、报废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报院长审批后处置。5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处置。5000万元以下的报总务处审批后处置。第十四条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处置资产账面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不足10万元的,由总务处会同校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2万元以下的按账面原值或重置值计价。第十五条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资产处置,各部门应提交发票,记账
7、凭单影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对第十三条第二、三、四款的资产处置,报告中要说明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已使用年限、残值等情况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十六条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必要开支后归学校所有,并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账目。第十七条发生产权纠纷,由总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处。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第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投资兴办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一)出资兴办不具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实体(三)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四)对外出租、出借及经批准的其他方式。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
8、成事业任务的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第十九条转经营性的资产项目,应提交论证报告,报院长批准后,由申办部门将申办报告、拟开办实体的章程、资产清单、签订的协议等材料提交总务处,并由总务处向有关部门办理非转经申报手续第二十条拟转经营的资产清单需报总务处审核,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资产应有偿使用(一)对于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所述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已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其产权仍归国家所有。总务处对企业的财产、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实行监管和保值增值考核。(一)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按照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承
9、担有限责任。(三)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的租赁费需报总务处审批。出租、出借部门凡未提供劳动服务的,其租赁费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奖金支出。第二十二条总务处按年度对非转经资产按部门进行清理,核实资本金和学校权益。每三年与法人企业签订一次有偿使用责任书,进行专项管理。第六章资产年度报告制度第二十三条总务处应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完成各项资产的核对、汇总工作,并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填报有关资产报表、产权年检表等,如实报告和分析学校资产存量的结构变动、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各系部、处室等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单位资产存量的结构、变动、使用及处置情况,按校总务处印发的报表要求认真填制,并附
10、文字分析说明。第七章责任及考核指标第二十五条学校教学、科研、行政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总务处负责与各单位签订国有资产有效使用责任书,校办企业等经营性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总务处与各经营单位签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责任书第二十六条考核指标(一)非经营性部门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率;(二)非经营性部门固定资产利用率;(三)对经营性部门以年度考核为准实行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国有资产保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四)经营性部门收益应每年有所增加,具体比率按部门逐个制定;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为部门、个人和各级责任者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部门、团体和个人。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