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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销售业务管理规程第一条本公司销售业务处理须依照本规定进行。第二条本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销售活动中的事务基准及手续,使销售营运得以顺利进行。第三条销售业务属于销售经理的管理范围。第四条销售业务的事务范围如下:1.处理销售方面的事项;2 .从估价到货款回收为止的一切与销售有关的事务;3 .因销售而发生的会计记账事务;4 .代理店与特约店的管理;5 .广告、宣传业务。第五条销售计划在编制之前,应先对一般经济情况进行预测,对过去销售实绩进行分析,进行市场调查,对工厂设备及生产状况进行调查。第六条估价时除对工厂的成本进行调查外,还须参照其他同业公司及市价,以求准确。第七条受理订货的契约,原则上以文书方
2、式为主,双方互相交换。第八条交货的日期务必严格遵守。为达此目的,应不断与客户及技术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第九条产品销售后的货款回收务必确保其顺利进行。因此,除了须尽快采取催款手续外,直到货款收齐之前,必须经常留心其进展。第十条账簿的记载、传票资料发出及整理,须以互相牵制为根本,在整理方式上必须求其统一与合理化。第十一条代理店及特约店通常设置在较偏远的地方,以销售标准规格品为主。第十二条广告、宣传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信誉及产品的知名度,以此引发需求,保证销售计划完成。在实施广告或宣传时,必须依据统一的计划,重点实施,使经费得到最有效地运用。第十三条开发新产品时须使消费者认识新产品,引发他们的需求,以扩
3、大销售。第十四条在本规定中,销售科是指事业所及负责销售实务的机构;业务科如无特别规定,通常指负责业务的机构。第十五条销售经理须依据规定,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络、协议、策定销售计划。第十六条销售计划中需定期制订半年度的订货受理及销售计划表、各月份销售计划表、半年度的进款计划表及各月份的进款计划表:1 .半年度订货受理计划及销售计划表须于每年的X月及X月,依月份及商品种类分别编制;2 .月份销售计划表内容依照出货月份、产品种类等编制;3 .半年度收款表于每年的X月及X月,依照月份、客户分别编制;4 .各月份进款计划表于每月初将各销售科及客户的当月进款预计记入表中。第十七条店长、事业所科长及销售科长应将
4、上述各计划的资料及计划表提交给销售经理。第十八条销售部为制定第十六条中的各项计划,应收集过去的销售实绩资料,分析市场动向,进行各方面的预测。第十九条销售部经理应定期召集相关的负责人员,举行半年订货受理会议,月度销售会议及每月收款会议,讨论和修改销售计划。1.半年度订货受理会议于每年的X月及X月初召开,会议目的在于商议下年度的订货受理计划的方案;5 .月份销售会议于每月初举行,目的在于商议销售计划;3,每月进款会议于每月初举行,目的在于审议每月的收款计划。第二十条依据销售计划,如有必要进行预估生产之准备时,销售经理室须发出生产准备委托书,经由销售经理的裁决后,送交技术经理。第二十一条销售科必须依
5、照规定的要求,不断地把握市场动向、其他同业公司的估价状况及本公司订单情况,适时地通过所隶属的上司向销售经理报告。第二十二条销售科必须努力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尤其是对于首次交易的客户应特别慎重,如交易涉及重大事项应请示销售经理裁决。第二十三条销售经理室必须不断收集产品价格表、库存品一览表及其他估价和受理订货时的必要资料,保证销售科的销售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第二十四条估价分为标准产品的估价与特定产品的估价两种:1 .标准产品的估价是指对产品价格表中所列出本公司的标准规格商品的估价;2 .特定商品的估价是指对产品价格表中未列出价格或标准规格品以外的商品的估价。第二十五条标准产品的估价的裁决基准:1.未
6、满10万元的估价则由销售科长裁决。但第二项以下,不论其金额多寡,凡价格与产品价格表有显著差异或交易条件特殊者,都应请示上级裁决。3 .10万元以上的估价由销售部经理或代理者裁决。4 .100万元以上的估价由董事长裁决。第二十六条特定产品的估价裁决基准:1. 未满10万元的估价由销售科长裁决。但第二项以下,如价格与销售价格的计算基准有显著差异或交易条件特殊,对日后销售有重大影响者,应请示上级裁决。2. 10万元以上的估价,由销售经理或其代理者裁决。3. 100万元以上的估价由董事长裁决。第二十七条特定产品的估价,应依据下列规定手续来进行:1.销售科接到客户估价要求通知时,应附上设计规格书及所需的
7、各类资料,填写工厂成本调查委托书,并依据一定的步骤,送交总务部;2 .销售科在接到工厂成本估价书之后,依据规定的管理费基准及规定,作出估价单,寄送客户。第二十八条关于偏远地区的分店、事业所的估价裁决手续,应比照前三条规定,由销售经理制订。第二十九条填写估价书时,须依照下列规定填写:1.销售科事先准备好估价表,在制作估价单时,须依照记载的顺序,编上估价的序号;3 .如果客户没有特别指定,通常以本公司指定的估价来进行估价;4 .估价单通常以一个月为有效期间。第三十条销售科将估价单提交给客户之后,对10万元以上或影响重大者,不管订货是否受理成功,都应于决定后的1星期之内,制作估价报告书,并依照规定,
8、提交给决策者。第三十一条设计说明必须以估价时所定设计为基准,并促请尽快决定。第三十二条在受理订货时,须依照下列规定来处理契约文书:1.在销售号码上冠上A字母的表示为万元以上的交易,原则上需依照买卖契约来进行。如果是依照订购单,原则上须填写订购申请书来代替契约;2,前项文书的交换发生困难时,务必设法取得足以证明契约的文书。3 .契约文书若由客户一方作成,则须注意对其记载的内容是否与本公司所提的估价内容相符,并做好详细的核检工作。若契约文书由本公司负责制作,则须依另外所规定的文书格式为标准。4 .契约文书一概由销售科负责保管。因此,销售科必须备有契约保管簿,将规定的内容记入其中。第三十三条销售编号的使用区分,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受理客户的订货或为内部指示的订货,须依照下列3项规定完成事务手续(步骤):1.销售科须迅速发出订货的出货传票,并依照规定的顺序送交各关系部门。订货的出货传票,在必要时要附上订货明细表、设计说明书等。5 .内部指示的订货,须在订货金额栏中,填入预估金额后发出。6 .出货传票的记载事项如有变更,或订货金额已经确定,应重新发出修改后的出货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