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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1: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传统工艺美术有关的认定管理、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发展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
2、有效措施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保护和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协调、指导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传统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等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章程和行业规范,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协助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认定管理第五条对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实行认定制度,原则上每4年开展一次。具体认定工作由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承担。省传统
3、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的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相关评审认定工作。第六条在行业内连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20周年以上,有丰富的创作经验、较高的艺术修养,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盛誉并已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个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未被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名人但技艺精湛,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并被国内同行公认的个人,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可以破格申请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在行业内连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10周年以上,有一定的创作经验、较好的艺术修养,技艺精良、成就明显,在行业内享有较好盛誉的个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工艺
4、美术名人O第七条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的届次、种类、条件、数量以及专家评审等程序作出规范;建立由省内外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的省工艺美术专家库,从专家库中确定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开展认定工作,接受申请,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进行公示,并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对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予以认定。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授予称号、颁发证书。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八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撤销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并收回证
5、书:(一)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义务的。第三章保护传承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三)工艺技术需要保密的,依法确定密级;(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五)对艺术价值很高,但经济效益不高并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保护、扶持和帮助;(六)根据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自身特性所需的
6、其他必要保护措施。第十条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传授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培养后继人才;(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三)参加工艺美术有关行业活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所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和管理,统筹规划,严禁乱采滥挖。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合理利用天然材料,禁止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资源,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第十二条传统工艺美术研发、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有关人员以及认
7、定工作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第四章人才培养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机制,做好人才招募、引进、培训、提升及其服务保障工作,积极培养各级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人和乡土人才、乡村工匠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将传统工艺美术列入地方选修课程。学校可以将地方传统工艺美术常识列入校本课程,为传统工艺美术进校园、普及传统工艺美术知识提供便利。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可以设置传统工艺美术相关专业,开展理论研究,为传统工艺美术从业人员进修学习、提
8、升学历提供帮助。鼓励引导院校与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产业园区合作,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育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健全传统工艺美术人才职称评定和技能人才评价方式。传统工艺美术相关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申请传统工艺美术职称评定和技能人才评价等给予支持。第五章发展保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传承创新,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企业、从业人员开展材料创新和工艺创新,开发稀缺性原材料的新型替代原料,利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的适用性和质量稳定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特色村镇
9、、集聚地等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建设,在立法、规划、立项、资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扶持。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设立传统工艺美术珍品馆、陈列馆(室)等专业场馆,或者建设工艺美术主题公共文化设施,用于征集、收购、收藏、展示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并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知识普及推广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公共文化设施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宣传和推介提供便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第十八条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开发工艺美术工业旅游、乡村旅游
10、产品,可以在企业开放的生产车间、用户体验中心等开辟旅游线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乡村生态休闲场所、自然人文景区等设立工艺美术品的展览展销场所。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企业、从业人员、特色区域等单位,积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开发具备地方特色、适应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产品,搭建各类线上线下交流交易、展示展销平台。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需要,指导和支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培育和打造传统工艺美术知名品牌、特色品牌。第二十条传统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创办工艺美术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经依法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享
11、受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创业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提供维权援助,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和个人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维护自主知识产权权益。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在其作品上署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称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个人标识或者称号。第二十二条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