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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赶进度能否将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压缩为少于20天?问:某采购项目为了赶进度,将招标投标各环节时间安排得比较紧凑,招标公告载明“招标文件发售期为9月27日13:00至10月10日9:00,投标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9:00,这样规定是否合适?答: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给投标人留出充分的投标准备时间,以保证投标人的数量和投标的质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J本项目中,9月27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10月10日投标截止,一共仅有13天,远不符合法定的20天时间要求,招标公告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采购人本以为通过缩短投标截止时间能够加快采购进度,但是导致程序不合法,反而需要纠正,从而影响采购进度。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采购项目十分紧急,采购人对时间要求比较高,希望尽快完成采购活动,将采购的货物早日投入使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考虑效率问题,将投标截止时间设定得过短,就不能保证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投标,反而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准备不充分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较少,降低了采购项目的竞争效果或投标质量,最终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效果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