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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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公路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管养、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2、的管理工作。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称为“公路管养单位”)负责所辖公路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养工作。第四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变更应当遵循公开、科学、合理、合法的原则,本着路权明确化、信息数字化、路网一体化、系统关联化、设计人性化的设计理念,充分体现公路功能,适应公路的运行环境特征。第五条从事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二章设置第六条新建、改扩建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0)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道路交通反光膜GB

3、/T1883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等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做到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七条设计单位应进行路网调查,详尽掌握既有、在建和近期实施的公路及周边道路的标志和标线的情况,充分考虑不同路网结构的需求,采用总体布局、一次设计、重点设置、分期实施的方法开展设计工作。(一)对急变陡坡路段,应加强主动引导和警告提示。(二)对相交公路的标志和标线,应遵循“路权清晰、渠化合理、导向明确、安全有序”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管理方式、物理形式、相交公路技术等级、交通流向等因素,结合相交公路管养单位的

4、意见,合理确定不同路段标志和标线的设置方案。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安评报告等,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组织交(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在一定里程范围内与多条公路相交的或对于两个目的地之间存在两条或多条在行驶时间、里程上相差不大的公路,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完整、路网功能优先的原则,标明所有相交公路的名称,不得因经济利益选择性指路引导车流。第三章管养第十一条公路管养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养护,使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在正常使用年限内,保证标志和标

5、线的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规范要求。(一)对毁损、缺失的交通标线,及时予以修复重置。(二)对损坏的交通标志,应当在发现后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交通标志。(三)对遮挡交通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中央分隔带及两侧种植物,应当及时予以修剪。(四)对超出使用年限的标志和标线,要及时开展质量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更换。(五)对因公路管理需要设置的公路里程牌、桥梁养护责任牌、收费站公示牌等,应按相关要求统一、规范设置。第十二条公路实施大中修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不应低于原设计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公路小修结束后须漆划标线的,应按照原设

6、计及时施划。第十三条因公路改扩建或者养护施工应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工程结束后撤除。公路及公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侵袭影响交通安全时,公路管养单位应立即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受损公路修复以后,应及时恢复标志和标线。第四章变更第十四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增设、撤除、变更。施工期确需变更的,履行变更程序。交付使用后,标志标线确需增设、撤除或变更的,由公路管养单位组织变更设计并进行专家评审。对指示性、警告性类的,须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禁止性、限制性类的,应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众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增设、撤除、

7、变更交通标志和标线。第十五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涉及调整、增设等情形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因相关规范变化或公路网调整需要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公路管养单位应按规定,完成相关设施的更新。(二)在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的道口设置交通标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三)因新开通公路需要,对相交公路上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进行调整或新增的,相交公路的运营机构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无故拒绝和阻拦。调整所需费用由新开通公路方承担,并在交工验收时一并验收。验收后,与相交公路管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质量缺陷期及之后的养护责任、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路管养单位要加强交通标志

8、和标线的日常管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完善、整改存在的问题。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和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要加强所辖公路管养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第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将定期、不定期对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工作进行行业监督、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新改建公路标志和标线费用纳入主体工程建设预算。公路运营期内(含试运营)标志和标线维护、变更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养护计划。第十九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公路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

9、法等规定设置。第二十条擅自移动、拆除、设置、破坏、损毁或非法占用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日前,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交路网发(2023)29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深入理解并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是传递规范化信息、服务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对提高公路通行能力、改善车流行驶条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提高出行安全和服务水平,解决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够统一、连续

10、等问题,加强复杂路网下多路径指引、间接指引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指引等方面管理,规范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变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公路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为6个章节、21个条款。包括总则、设置、管养、变更、监督管理、附则,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职责分工、从业资质。(二)设置:共5条。明确了设置原则、施工图设计及评审、交竣工验收。(三)管养:共3条。规定了标志标线在日常养护、养护工程、临时设置的要求。(四)变更:共2条。主要明确了公路建设施工期、运营期标志标线的变更程序及其他增设、调整标志标线的情形。(五)监督管理:共2条。主要明确了省厅对标志标线的监管,要求公路管养单位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六)附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标志标线的费用来源、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法律责任。三、贯彻落实要求各有关单位单位要高度重视标志标线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管养工作,规范设置、变更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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