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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单位奖励与处罚安全管理第五十二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健全,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无火灾事故,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各项规定,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成绩显著的;三、在火场上英勇顽强,不怕牺牲,扑救火灾事迹突出的。第五十三条公司内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管理人、责任人对下列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具体要求有失职、渎职情形和其它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别重大火灾:凡一次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
2、重伤,或烧毁财物损失1亿元以上的火灾。二、重大火灾:凡一次火灾造成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烧毁财物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火灾。三、较大火灾:凡一次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烧毁财物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火灾。四、一般火灾:凡一次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烧毁财物损失100O万元以下的火灾。凡发生上列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消防法、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职责分工和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的构成,分别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3、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一、无故损坏消防器材或设施,按原价25倍罚款。消防器材违反“三定”或消防器材失效的,发现一具对单位处200元罚款。二、新购消防器材由各二级单位申请,未经安环生产部安全科审核的处责任单位500元罚款。三、重点部位、要害岗位未经许可使用火炉、电暖器者,发现一处处责任单位500-1000元罚款,擅自移动火炉、电暖器位置,及在其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烘烤衣物者,发现一人次处责任单位500元罚款。四、在火场不服从火场指挥调动,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火灾扑救的给予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厂籍,永不录用。并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4、刑事责任。五、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违章作业,私自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给予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厂籍,永不录用。并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无专人管理、无故停止运行或损坏不及时修复者,处罚单位5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责任人开除厂籍,永不录用。并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禁火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者,一人次罚100元,发现一个烟头或一根火柴对单位处罚款100元。八、不办理动火票或动火票未经批准的,在禁火区域内动火的或动火时不按规定执行,无安全措施,超过动火时间未补办动火手续,继续动火的,
5、处施工单位20005000元罚款。九、对上级下发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有条件整改但不整改或整改前没有安全防范措施的处责任单位10000元罚款。十、违反消防法规引起火灾,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处单位5000元以下周款;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50000元之间的,处单位5000-20000元;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对单位处直接经济损失2-10倍的罚款,对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分别处500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火灾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另加人身伤亡考核。十一、对火灾事故,隐瞒火灾原因,推卸事故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对责任人处5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厂籍,永不录用。并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