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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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安徽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力量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提升执法效能,根据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

2、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第三条本省应急管理部门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及日常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承接应急管理有关执法职责,需要聘用技术检查员、聘任社会监督员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四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

3、日常管理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辖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待遇、统一调配使用。第二章技术检查员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力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和岗位设置需求,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专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数。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工作需要选聘兼职技术检查员。第七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笔试重点考察公共法律知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门法律知识,行政执法理论及实务知识以及岗位所需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考察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试总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合成,笔试成绩原则上占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o采取考核的方法招聘的,可以通过结

5、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适岗能力。考核应量化计分。第八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二)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退休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限制,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

6、第九条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按照向社会发布公告、受理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或考核、考察、体检、公示、确定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人员入职手续等程序进行,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考核)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从本地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或者经有关部门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兼职技术检查员。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需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兼职技术检查员

7、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兼职技术检查员一般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第十一条聘用技术检查员可以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聘用技术检查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技术检查员聘用情况。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一)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三)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

8、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的;(四)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五)因违反管理规定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七)与原用工单位无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存在劳动纠纷的;(八)与招聘单位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九)其他不适合聘用情形的。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不受前款第(七)项的限制。第十三条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三)参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及核查;(四)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五)执行行政执法决

9、定;(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八)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技术检查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第十四条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10、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向技术检查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等指标,或者将技术检查员的劳动报酬与罚没款数额、收费数额挂钩。第十六条在试用期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岗前培训。专职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兼职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应急管理专业知识、行政执法专业技能、保密管理和心理健康等。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定期轮训、专题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

11、的重要依据;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惩、薪资、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技术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予以统筹安排。第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技术检查员的聘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八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用本辖区技术检查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三章社会监督员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社会监督员可以从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法治意识,热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中,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第二十条通过推荐方式聘任

12、社会监督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商请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提出推荐人员名单,经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第二十一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者其他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经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应急管理部门向有关人士发出邀请,经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二)无偿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问题线索;(三)应邀参与重大执法事项现场监督;(四)其他有关执法监督事项。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批评、

13、意见、建议和提供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反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系机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监督员通报本地区行政执法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交流。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检查员协助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听取社会监督员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具体要求。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检查员的薪酬确定和招聘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依法予以保障。技术检查员的薪酬待遇,根据专职技术检查员的专业水平、技术职称、检查任务量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

14、经济发展水平,并在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第二十七条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原则上首次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技术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应用,鼓励技术检查员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工作证制

15、发和统一管理。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上报本辖区内符合申领工作证条件的聘用、聘任人员信息。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式样由应急管理部制定,并由发证机关加盖专用印章。第三十条对不再聘用、聘任的或者原持有证件过期失效的,由聘任、聘用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销毁原有工作证,并逐级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注销后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教育培训、违法违纪等情况。第三十二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在聘用、聘任期限内,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

16、的,或者专项考核、年度考核两次以上不合格的,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解聘。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解聘人员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被解聘的,应当将工作证件、防护装备、技术装备等交回应急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涉及本人或者与其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二户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联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技术检查员在协助执法工作时的不合法、不规范、不文明行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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