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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注:红色字部分为拟增加的内容,阴影部分为拟删除的内容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新旧条文对照表二。二三年九月修改前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I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六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法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杀机,延用本条新。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维护社
2、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三)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四)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推进立法协商,广泛听取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引:(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修改后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
3、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泰州现代化建设。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4、,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复性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第七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
5、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八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九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十条本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
6、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之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妮:,(一)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M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实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壁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经 安排。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规划和
7、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靛,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标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三法规划、制度工赛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戈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立法项目而立法前序。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底制定;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可能,在每年十T月三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市人民代罢大公寓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报嬴良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
8、法制度;(三)本市特别重大事项;(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二章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落安排。需制立法L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编
9、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注重安排调整事项单一、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和立法时序。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可能,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录意见,会向市人民在表大会专门委员也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I工作机构
10、进行研究些。立法规划、I年度立法计划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要家和Q法情况以及代表议案、建议等进行调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赛荟的意见。_通过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在每届第一年度、上一年十二月ST-日前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百代最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条、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京说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
11、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初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地方性寡窥建议稿。第三章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九条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右贾委、常务委员会工作机会研究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立法L划、立法
12、计划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国家和省立法情况以及代表议案、建议等进行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施过的土法L划、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在每届第一年度、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帚人箴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五0条本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13、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地方性法规建议稿O第三章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六条列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强邕瑟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B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起草工作。第十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成立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昆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H
14、作机构、有关部门等单位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量报规起草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法规起草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第十二条起单地方性法规,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立法的成本效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第十三条提出地在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
15、五日前、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向常务委员会蔽地方性走龌藁、对法规草案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对法规罩藁鬲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起草工作,了解起草情况,参加调研和论证,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成立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等单位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法规起草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第十九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立法的成本效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