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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5XXX-20XX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Generalcodeformetalandnonmetalmine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2X-XX-XX 发布202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GeneralcodeformetalandnonmetalmineengineeringGB55XXX-202X主编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X年XX月XX日中国*出版社202X北京,Z,刖百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
2、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
3、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
4、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隙。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
5、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
6、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62基本规定72.3施工和验收82. 4运营和维护92.5矿山关闭113露天开采123. 1一般规定123.2剥离和开采133.3科E土场133. 4防排水13355Z144. 611flj144iLHJ155. 15c!J156. 2掘进和开采167. 3提升与运输178. 4井下环境189. 5防排水1910. 防灭火1911. 7辅助设施205
7、选矿设施2112. 1一般规定215.2选矿试验215.3*2154*215.5选矿产品处理225. 6辅助设施226236.1 236.2 尾矿浓缩、输送及脱水256.3 3尾矿堆存256.4 尾矿库回水296.5 尾矿库回采296.6 尾矿库闭库301总则1.0.1为保障矿山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建设质量、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强化政府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强制性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煤矿、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和铀矿等放射性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水气类矿山。1.0.3本规
8、范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不一致时,必须进行合规性判定。1.0.4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的通用技术规范和矿山所属行业的项目规范。1.0.5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人为本、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环保、节约能源资源的原则,鼓励采用适宜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鼓励创建智能化、绿色矿山。1.0.6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
9、2.1 建设要求2.1.1 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和备案的地质勘查资料进行。2.1.2 矿山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矿产资源规划。2.1.3 开采矿产资源应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2.1.4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1.5 选矿厂应设有尾矿处置设施,无法综合利用的尾矿应堆存至尾矿库,严禁任意排放尾矿。2.1.6 矿山项目确定用地,应在满足工程建设、运输生产、生产安全等要求前提下,综合考虑土地资源、资金、环境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节约集
10、约用地原则,进行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2.2 勘察设计2.2.1 矿山重要工程设施或拟建场地及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条件时,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2.2.2 矿山设计前应对相关区域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文件应满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技术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调查、评价不良地质条件和地质灾害。2.2.3 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地面建筑等,不应设在受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受洪水、滑坡、滚石、雪崩、泥石流、爆破等威胁的区域。2.2.4 2.4矿山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2.2.5 源
11、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以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等水域划定的保护区,以及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禁止新建矿山排污口。2.2.6 2.6除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外,金属非金属矿山配套尾矿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2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重要生态
12、环保目标等遭受严重威胁的区域;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尾矿库的区域。2. 2.7取土(石、料)场和排土(石、三)场的厂址应避开自然危险区,并不得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基础设施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3. 2.8尾矿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企业的总体规划。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应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方案合理时,应制定分期建库规划,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应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半年以上。当采用多厂一库建设合理时,应制定合建库的运行规划。4. 2.9矿山项目在勘察、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生产工艺。2.3施工和验收2.3.
13、1矿山建设项目应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2.3.2矿山工程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2.3.3矿山工程施工应按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图进行。当实际情况与工程勘察不符需修改设计时,应取得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2.3.4矿山工程交工验收应进行设备的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2.3.5矿山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上述设施在矿山生产使用期间不得拆除或者破坏。2.3.6矿山井巷支护、钢筋工程、基坑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2.4运营和维护2.4.1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4、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2.4.2矿山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进入生产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矿山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2.4.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建设前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工作。2.4.4矿山应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洪水淹没危险的应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有洪水威胁的应设置防、排水机构。2.4.5矿山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矿山建构筑物应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矿山井下禁止吸烟。2.4.6任何人不应酒后或携带酒类饮料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紧急医疗用品除外。2.4.7矿山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前的健康检查;定期对接触粉尘、噪声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并确诊不适合原工种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和定期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