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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瑜伽运动协会章程(草案)2016年0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遂宁市瑜伽运动协会。第二条遂宁市瑜伽运动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群众体育社会协会,是我市广大瑜伽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代表遂宁市参加市级以上的瑜伽比赛的唯一合法组织。第三条遂宁市瑜伽运动协会的宗旨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积极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团结全市瑜伽工作者、积极份子,努力发展我市的瑜伽运动,推动瑜伽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市瑜伽协会和爱好者的友谊,加强与各市瑜伽协会的联系与合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市体育局
2、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立在遂宁市河东新区体育中心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和开展群众性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瑜伽健身品质;(二)培养发掘人才,促进瑜伽健身技水平的提高;(三)组织和指导瑜伽培训,举办全市、全区及国内外瑜伽竞赛活动;(四)开展瑜伽技术教练,加强与各地、市瑜伽协会的联系;(五)举办各类瑜伽教练培训班;(六)开展瑜伽运动的科研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热爱瑜伽运动,熟悉瑜伽业务;(四)思想进步端正,身体健康
3、;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1)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2)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
4、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
5、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7、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热爱瑜伽运动,工作认真负责。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
8、、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由李青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
9、、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
10、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
11、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02月2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