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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阳江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是以法律确认的形式赋予某个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无形财产,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三条专利资助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在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中每年列支,资助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第五条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含港澳台X国外发明专利可依本办法
2、申请资助。第六条申请资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二)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地和授权地均在本市。(三)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有效,并且采取电子申请;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可优先获得资助。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额度:(一)获得授权的国内(含港澳台X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标准2023年为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2024年为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25%;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官费主要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和公布印刷费(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布的现行收费标准计算,获得减缴的按减缴后费用计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官费主要包括申请费、审查
3、费等(以主要国家和地区收费标准作参考,分档计算,不包括授权阶段缴纳的官费)。(二)2025年1月1日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再资助。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资助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国外、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后1年内提出。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一)阳江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二)专利属单位的,提供单位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属个人的,提供专利权人个人身份或工作(学习)证件或经常居所证明复印件;(三)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4、利局出具的专利证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及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四)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交国外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和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翻译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同时提交该专利对应的中国专利授权说明书扉页复印件;(五)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交受理地区(组织)专利机构发出的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专利产品或技术进入申请地区(组织)市场的可行性报告及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票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第十一条专利资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
5、符合申请条件;(二)不属于资助范围;(三)未按规定填写阳江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五度托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六)该项发明专利已在外地获得资助。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