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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收款管理制度总则为确保公司权益,规范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经营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项应收款项的管理。第一章客户资信管理第一条为规范风险,各相关部门应进行客户诚信调查,并随时反馈客户信用的变化,做好客户资信管理工作。第二条客户资信管理的信息基础工作由销售部门完成。公司销售部门应在收集整理客户资料的基础上,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备查。第三条客户的基础信
2、息资料由相关销售人员负责收集。第四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管理人员须妥善保管。经管人员岗位调动或离职时,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楚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第五条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销售人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第六条公司实行对客户资信额度定期确定制,由销售部门、财务部门、企管等部门在总经理的主持下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确定。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并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销售和财务部门各存一份。第七条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制,主要依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情况(是否通常按期
3、回款)及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力如何),以及其有没有对外提供担保或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法律债务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确定信用额度。第八条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应根据销售部门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情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第二章赊销业务管理第九条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必须由经办销售人员先填写赊销“开据发票申请”,注明赊销期限,由部门及公司领导按照客户信用限额签批后,相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发货、开票手续。第十条销售部门内部主管应收账款的有关人员,应每周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并与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核对。对于
4、超过信用期限30日内仍未回款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销售人员联系客户清收,并告知财务部门。第十一条凡前次赊销未在规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在签定合同和组织发货时,必须参考信用等级如授信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定赊销的合同必须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执行。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定期不定期采取多种方式对客户进行访问。在此过程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第三章应收账款的管理第十四条营销部门应建立应收账款明细账,明细账内容如摘要应详细准确,所记录的事项应有充分的核算资料支持。如发货票和发货单、
5、客户收款单、运输单、调试安装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定期、不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第十五条营销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定期编制客户对账单,并以可靠的方式送达客户。所有对账单寄出前必须与明细账和总账核对并留底。对重要的客户应每季度寄一次对账单,但至少每半年得到财务部门书面确认一次,其他客户都应半年确认一次。第十六条客户的应收款书面确认资料应交到财务部门保存,必要时转交公司法律部门保存。对在一年内收不到客户确认的对账单,销售部门有关人员应采取各种有效办法进行核对确认。第十七条销售人员在与客户处理日常业务过程中,有责任向客户有关业务人员催促收取对账回执。销售部门在考核销售人员业绩
6、时,应将收回收账回执情况作为一项考核指标。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与销售部门进行账目核对,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报送主管领导。并及时与销售部门进行沟通催促账款回收工作。第十九条销售部门每月根据与财务部门核对后的应收账款明细表,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催要和反馈信息。必要时将相关信息资料在反馈给财务部门的同时反馈给公司法律部门。第二十条相关人员在收款时,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须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