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科技金融“许科贷”业务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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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昌市科技金融“许科贷”业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许昌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和一流创新生态建设规划(许政202220号),进一步引入金融资源支持许昌科技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许昌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改善科技创新的融资环境,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质增效,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遵循科技创新和金融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助推科技企业创新发展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突出“促进创新、推动转型、提升能力、防控风险”的要求,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更好结合,鼓励和带动银行等机构建立与科技型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信贷管理体系,

2、提升“许科贷”业务管理能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培育和促进一批科技企业做优做强,将“许科贷”打造成为我市具有影响力的科技信贷品牌和科技金融标志产品。二、建立政银合作共担机制运用市级科技经费,设立许昌市科技信贷准备金,与合作银行、专业机构协同开展“许科贷”业务,构建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一)“许科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为许昌市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科技型企业提供的实物资产抵质押评估值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单一实物资产超过30%的除外),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30个基点的贷款业务。(二)

3、科技信贷准备金设立及补充。许昌市科技信贷准备金总规模5000万元,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许科贷”业务损失补偿等。为保障“许科贷”业务稳定持续开展,确保科技信贷准备金规模与“许科贷”业务规模相适应,2023年市财政出资1000万元,以后年度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贷款余额提出科技信贷准备金补充或调整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资金的调整和补充。(三)科技信贷准备金的日常管理。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下属国有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为准备金托管机构)作为准备金托管机构,在市科技局的监管下负责科技信贷准备金的动态调整。许昌市科技局根据各合作银行省“科技贷”和“许科贷”业

4、务开展情况、贷款条件、损失补偿等因素,确定各合作银行的准备金存放额度,由准备金托管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四)科技信贷准备金的使用(1)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银行开展的“许科贷”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不超过60%的损失补偿,单笔补偿不超过500万元。A.营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按60%进行损失补偿;B.营业(销售)收入20005000万元(含)的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按50%进行损失补偿;C.营业(销售)收入5000万一1亿元(含)的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按40%进行损失补偿;D.营业(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企业获得的贷款,按30%进行损失补偿;E.无抵质押且仅有

5、主要自然人股东(穿透后)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贷款,以及无抵质押且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按60%进行损失补偿;F.贷款(授信)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在原损失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期限每增加1年,损失补偿比例提高5%,最高不超过60%o三、建立管理服务体系(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许昌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昌监管分局联合负责审议确定、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对合作银行进行表彰或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协调解决“许科贷”业务开展中的重大问题,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推动“许科贷”业务稳健开展。(二)许昌市科技局负责对专业机构、合作银行开展绩效评价;对准备金托管机构进行监管;确定

6、科技信贷准备金定期调整额度;审查“许科贷”业务损失补偿、坏账核销的申请并提出补偿建议。(三)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下属国有公司作为准备金托管机构,在市科技局的监管下,负责准备金账户管理、根据科技局确定的准备金调整意见通知办理资金划拨和调整手续。(四)凡通过省科技厅遴选的合作银行且已开展省“科技贷”业务的省级以上银行在许昌的分支机构以及许昌当地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都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合作银行资格。合作银行负责“许科贷”业务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化解以及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追偿等工作。按照本方案及相关约定,给予“许科贷”业务专项信贷规模,安排专业团队办理“许科贷”业务,建立

7、审批绿色通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五)引入专业机构。专业机构是指发挥科技金融专业技能、运用市场化方式推动“许科贷”业务发展、把控业务整体风险的服务机构。“许科贷”业务开展初期,拟先引入省级主管部门遴选的“科技贷”专业机构作为“许科贷”专业机构,许昌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申报,通过市科技局公开遴选,考核后,确定为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专业机构、“科技贷”业务合作银行和市科技局签订“科技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专业机构不得与未签订协议的合作银行开展“科技贷”业务。四、业务流程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业务流程,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服务,“许科贷”业务融资申请、备案确认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业务流程

8、如下:(一)融资申请。许昌市境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科技型企业均可向合作银行或专业机构申请“许科贷”业务。相关企业资质到期后一年内可继续享受“许科贷”政策。(二)尽调审核。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应按照程序和相关要求,对提出融资申请的科技企业独立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核工作。(三)备案确认。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对通过审核的业务在许昌市科学技术局备案,许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许科贷”基本要求进行形式审核并确定损失补偿比例,纳入“许科贷”业务管理后,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四)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须定期、独立开展贷后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对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共同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9、,防范、化解不良贷款,并及时将相关进度及结果通报市科技局。(五)损失补偿。贷款本金逾期两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诉的,合作银行可向市科技局提出损失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审核后,提出损失补偿建议;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复,托管机构办理补偿资金划拨手续,损失补偿资金从准备金中列支。因合作银行违反本方案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六)追偿返还。损失补偿后,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须共同向企业追偿,追偿获得的资金扣除经各方共同认可的费用后,按照政府实际承担损失比例的相应金额退还至准备金账户。(七)坏账核销。合作银行按照监管部门核销条件及银行内部核销规定对不良贷款予以核

10、销,并在核销前向市科技局报备,核销后,向市科技局报备核销材料。市科技局核实确认后,下达批复同意书,将该笔不良贷款在“许科贷”业务中予以核销。准备金受托机构收到批复同意书后,将损失补偿金在科技信贷准备金中予以核销。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一)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成立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科技局科技金融与服务业科、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科、政策法规与诚信监督科、市纪检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等有关人员任成员的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科技金融与服务业科。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防范、化解、处置重大风险问题。(二)建立熔断和退出机制。合作银行贷款损失

11、率超过3%的,暂停新增业务。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率超过5%的,暂停业务,存量业务纳入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合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合作银行长期未开展业务的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取消合作资格;取消资格的合作银行存量业务纳入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合作银行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工作,续贷时转为其他商业贷款,不续贷提前告知贷款企业以及所属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的贷款损失率超过3%的,暂停新增业务,在合作银行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专业机构管理的贷款损失率超过5%的,暂停业务备案,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和风险化解工作,纳入风险处置领导小组重点关注范围,并在合作

12、银行范围内通报。专业机构长期未开展业务的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取消合作资格,存量业务移交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三)开展绩效评价。准备金托管机构每年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交年度资金托管报告。市科技局每年对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六、保障措施(一)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许科贷”业务涉及科技创新、企业经营以及银行贷款等多重风险,坚持“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原则,对于发生损失的“许科贷”业务,相关人员按照本方案及有关细则履行工作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二)建立违法违规处罚机制。市科技局对“许科贷”业务贷款逾期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

13、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专业机构、合作银行依法启动司法程序;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合作银行和专业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许昌市科技信贷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许昌市科技信贷准备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按照许昌市科技金融“许科贷”业务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许昌市科技信贷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金融机构等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并对其进行贷款损失补偿等的资金

14、。第三条按照促进业务发展、保障资金安全的要求,加强对准备金的管理,促进科技信贷业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准备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准备金存放、不良贷款损失补偿等的批复。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准备金定期存放及调整,审查科技信贷业务损失补偿、坏账核销的申请并提出建议,对准备金托管机构的监管,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下属国有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为准备金托管机构)作为准备金托管机构,在市科技局的监管下,负责准备金账户管理、根据科技局确定的准备金调整意见通知办理资金划拨和调整手续。第七条每年度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贷款余额提出科技信贷准备金补充或调整建

15、议,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列入下年度预算。第八条准备金按照“整体管理、分开存放、动态调整、激励先进”的原则进行存放管理。科技局每年综合考虑合作银行省“科技贷”和“许科贷”业务放款余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实物资产抵质押比例以及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情况、损失补偿等因素,确定各合作银行的存放金额。第九条准备金账户必须开立在“许科贷”业务合作银行,具体开户行由合作银行确定。第十条市科技局、准备金托管机构与托管银行三方签订科技信贷准备金账户监管协议,准备金托管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准备金存放批复办理资金划拨和调整手续,托管银行定期向市科技局、准备金托管机构报送账户资金对账信息。第十一条经市科

16、技局同意,准备金托管机构方可变更准备金账户开户行。变更后,准备金托管机构应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全部转入新开立账户,及时办理原账户注销手续,报市科技局备案。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开展“许科贷”业务,贷款本金逾期两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诉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损失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许科贷”业务损失补偿申请表;(二)对申请损失补偿的贷款进行情况说明,具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逾期详情及产生原因、贷款逾期后银行采取的应对措施、追偿进展情况以及下步追偿措施等;(三)贷款(授信)审批表、信贷合同、放款凭证、抵质押合同(如有)、贷后管理等相关业务资料;(四)贷款本金逾期两个月以上或法院已受理起诉的证明材料;(五)贷款损失及损失补偿金额计算依据及说明;(六)其他资料。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收到合作银行的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财务、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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