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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附件二:(学校全称)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学校名称:(全称)(简称为_)。第三条本学校地址:河南省栾川县镇_路_号。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第六条办学宗旨乂要求写明:遵守宪
2、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发展定位: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_、(一)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4、依据前款规定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5、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二)举办者(
3、单位)承担下列义务: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关备案。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提议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一)变更举办者;(二)罢免、增补董事;(三)聘任或解聘校长;(四)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审核预算、决算乂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4、(八)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九)批准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十)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性质、地址;。第十四条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五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当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5、。第十七条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实行1人I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1.)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变更举办者;。第十八条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
6、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i条本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一)校长独立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本学校董事会的决定;2、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3、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5、负责本学校的日常工作;6、拟定本学校内
7、部机构设置的方案;7、董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二)校长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三)培训机构校长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第二十二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会成员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X人,教职工代表X人(不少于1/3).(监事原则不少于3人,且推荐1人为召集人。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中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由党组织选
8、举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学校从全体教职工中选举产生。本学校董事会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二)检查本学校财务;(三)对本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当本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监事会会议实行I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本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学校的内设机构及
9、职责为:本学校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二十七条本学校党组织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开展党组织建设,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具体条款按照实际情况补充)。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_(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行政机构负责人)。首任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推选,到工商部门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由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
10、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五)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六)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七)非中国国内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和招生第三十条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第三十一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
11、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面教学质量。(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0(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教材,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使用境外教材的,应
12、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合法渠道引进,使用前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受教育者身心特点,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本学校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三十三条本学校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本学校自觉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四条本学校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