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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使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施对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第三条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贝I:(一)合法裁量。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合理裁量。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客观、公正、公平、适当,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
2、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增强依法统计意识。(三)综合裁量。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界定违法程度,作出行政处罚。第四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裁量基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六)迟报统计资料的;(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相关法律
3、、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统计违法行为规定应实施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二章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第五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首次发生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1年内发生2次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次数,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计算,各表种上报时间相同的,次数均记为1次;上报时间不同的,按拒绝
4、上报的报表表种数计算相应的次数;在计算次数时,无表单表号的续表不另外计算表种数量。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价值量指标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违法比例及违法数额在一定范围内(见附表2),及时改正且未影响当期统计数据汇总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比例及违法数额在一定范围内(见附表2),2年内初次违法,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00万元以下,除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外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四)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或者
5、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比例在3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L5亿元以下,或者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2亿元以下,或者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或者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
6、在1.2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或者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或者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L5亿元以下,或者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违法比例在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或者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或者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八)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九)违法
7、数额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罚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填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价值量指标的,作出行政处罚标准见附表3。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非价值量指标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及时改正且未影响当期统计数据汇总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比例在10%以下,2年内初次违法,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比例在10%以下,除依据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外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四)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8、款;(五)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及时改正且未影响当期统计数据汇总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比例在10%以下,2年内初次违法,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比例在10%以下,除依据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外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
9、%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罚款。第九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10%以下,及时改正且未影响到当期统计数据汇总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不予行政处罚;(二)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10%以下,2年内首次违法,造成轻微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对企业
10、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10%以下,除依据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外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1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
11、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60%以上9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七)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而未填的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90%以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一)部分答复不实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
12、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全部答复不实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一)对统计调查、统计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对统计调查、统计检查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13、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对统计相关工作造成影响较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对统计相关工作影响较大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或者严重影响统计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四)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或者严重影响统计相关工作正常开展,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特别大的,对企业事业
14、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未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迟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
15、催报或者在统计机构发出催报通知书之前及时补报统计资料,未对当期统计数据汇总造成影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不予行政处罚;(二)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统计机构发出催报通知书之前及时补报统计资料,2年内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在催报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超出催报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6、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罚:(一)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2年内首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除本条第(一)、(二)项涉及情况之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除本条第(一)、(二)项涉及情况之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实例第五十条第(四)项“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