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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关于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23年9月15日,防城港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会议所提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并结合到县(市、区)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调研以及组织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收集到的各方意见建议,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一条,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新增条款一是在总则增加新增“试验区创新发展”作为第四条,进一步突出防城港特色,
2、强调试验区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运用国家政策资源,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依法探索先行先试各项改革措施;二是在第二章市场环境新增“产业发展和园区建设”作为第十七条,以进一步推动政府在产业发展和园区建设方面积极作为,提高防城港市的营商环境水平;三是在第四章法治保障新增“营商环境监督员”作为第三十六条,监督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社会监督又是监督机制不可或缺的一员,设立营商环境监督员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是为了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在第四章法治保障新增第
3、三十八条关于“容错机制”方面的规定。二、关于删除的条款草案一次审议稿第八条“市场退出,条文有关内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已作规定,且上位法更为详细;第九条“投资促进”条文有关内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中均有提及;第十九条“促进特色产业发展”条文规定过于空泛,应用性不足;第二十条“试验区创新发展”条文有关内容被条例总则以及市场环境的多个条文所覆盖。以上条文予以删除。三、部分具体条款的修改1 .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一是将“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改为“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进一步规范表述;二是删除了“法律、法规授
4、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删除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管理区域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上修改进一步增强法规条文的严谨性和准确性。(见条例草案第三条)2 .确定优化营商环境日。将1月份的优化营商环境月调整为每年的6月14日为优化营商环境日。2019年6月140,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上合组织会议,并发表题为凝心聚力务实笃行共创上海合作组织美好明天的讲话,支持在防城港市建立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该日期对防城港具有特殊意义。(见条例草案第六条)3 .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一是增加了建立“分级联系企业制度,明确专门人员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座谈、调研,倾听企业诉求”的内容,强调在优化营商
5、环境的过程中,要进一步重视和服务企业,发挥企业家建言献策的重要作用;二是增加了“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关心关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内容,注重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见条例草案第五条)4 .关于政府信用与账款拖欠治理。本条修改新增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兑现依法作出的惠企利民、招商引资等政策承诺条款,并健全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的防范和治理方式,以进一步增加政府信用及明确防城港市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账款拖欠行为的防治工作。(见条例草案第十二条)5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在草案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明确了促进防城港市科技创
6、新能力的方向,对防城港市如何提升科创能力进行了具体化的说明。新增“支持建设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国家食品安全与营养创新平台”的条款,以激发防城港特色产业创新创业活力。(见条例草案第十四条)6 .关于项目落地保障。一次审议稿关于项目落地的保障措施难以适应和解决本市存在的项目落地困境,因此,本次修改引入了项目落地保障工作机制、承诺办结制度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了本市项目落地的保障力度。(见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7 .关于监管规范与审慎包容监管。增加针对涉企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防止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的相关表述。此外,条文新增“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相关内容,旨在
7、给防城港市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留足发展空间。(见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8 .关于法律责任。草案一次审议稿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具有模糊性和随意性,为了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使法律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增强其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对法律责任进行细化。(见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四、关于合并条款草案一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创新监管方式”与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内容有所重复,进行了合并,同时增加制定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清单;草案一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条“信息共享、企业破产协调联动机制内容有所重复,进行了合并和细化,增加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冻结和扣押等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见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五、规范条文内容的表述草案一次审议稿还有一些条文存在表述不规范的情形,条例草案对需要进一步规范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和规范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