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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承担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和其它标准化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设立、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
2、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负责的专业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域及本省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确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二)统筹规划技术委员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明确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指导和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年度考核评估,并做出奖励和惩处的决定;(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
3、六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二)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成立、换届、调整、注销等工作;(三)指导有关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四)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对有关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和指导;(五)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家参加相关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化工作;(六)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与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鼓励和支持本行政区域内
4、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市(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建本行政区域市级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开展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市级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可参考本办法进行管理,或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要求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平、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及标准体系表,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建议;(二)受省市场监管局或提出立项申请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地方标
5、准的归口工作;(三)开展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工作,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开展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四)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或参与相关标准实施信息收集、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地方标准复审等工作;(五)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判相关领域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提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推动建立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六)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为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协助和技术支持;(七)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开展与相关国际标准化
6、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八)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起草人员培训,为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九)承担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来自任何一方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二)委员总数应当为单数,不少于17人(来自企业的委员原则上不得少于1/3),其中主任委
7、员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三)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四)同一人不得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第十条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或者标准化本科专业及以上学历且有2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8、(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享有投票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内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在省内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9、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组织;(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三)参与过本专业领域不少于3项地方标准制修订,或至少参与过1项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四)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五)有1名以上专职标准化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兼职人员认真履职,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六)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原则上由秘书处承担单位任委员的技术专家担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
10、展情况,有2年以上的标准化工作经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秘书)可以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委员兼任,也可以由非委员担任。秘书处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承担。两个及以上单位承担秘书处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第十五条对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技术委员会指导和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由所属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参加的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
11、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并抄送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召开年会时,应当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研究处理标准化相关工作。第十七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委员实名表决:(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四)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五)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送审稿审查意见;(六)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委员、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建议;(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以
12、及执行情况;(八)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九)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除审议第(四)事项外,其余事项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秘书处存档备查。委员投票表决的形式可以采用会议、邮寄和网上等方式进行,应确保委员真实表达意见,准确记录并保存。第十八条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标准化工作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
13、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技术委员会届满后应将档案资料完整移交新一届技术委员会保管。第四章组建、换届、调整、注销第二十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明确,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二)专业领域一般应当与已成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相对应,拥有一批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专家;(三)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四)涉及的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35年内相应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再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第二
14、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第二十二条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见附件(二)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及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三)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可行性;(四)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情况;(五)技术委员会业务范围、标准体系框架,35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六)技术委员会组建初步方案。综合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由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筹建单位。第二十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或
15、委托标准化专业机构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1个月。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同意予以筹建。筹建单位可委托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具体筹建工作。第二十四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一)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件(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件3)、专业技术标准委员会委员汇总表(见附件4);(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六)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专兼职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措施;(七)未来35年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八)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内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由牵头单位征求共建单位的意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