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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障评审质量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就,对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同
2、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称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审定工作,主要职责是:(-)聘请有关专家、
3、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组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二)审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三)研究、解决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四)为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第八条省奖励委员会由本省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组成人员15至18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秘书长1名、其他委员12至14名。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部门委员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向省科技厅书面提出继任人员;专家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技厅进行
4、选聘增补。相关增补人选报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不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按不同行业(领域学科(专业)分别组建。每个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数量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受理的具体情况确定,从云南省科技专家库中按照学科领域对应、数量匹配等原则抽选产生,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二)对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由纪检监察、科技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相关人员组成,委员人数设5至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其组成
5、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每届任期3年。主要职责是:(-)对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及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二)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三)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提名通知;(二)负责受理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并开展形式审查;(三)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环节的具体组织工作;(四)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受理,协调处理异议;(五)负责研究、拟订省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六)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其他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
6、审标准第一节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第十二条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杰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个人品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十三条杰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突破和重要建树,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第二节云南省自然科学奖第十四条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
7、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第十五条提名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目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二)该项自然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三)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8、)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思路和方案;(二)发现了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其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在科学上原始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科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可以评为特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
9、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科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对科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四)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才隹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对科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云南省技术发明奖第十八条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
10、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以上所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社会发展等领域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器件,包括但不限于能独立起控制变换作用的单元;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及器件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十九条提名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
11、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二)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三)该项技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国家、行业和云南省地方技术标准等;(四)该项发明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第二十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发明自主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第
12、二十一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显著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特别显著贡献的,可以评为特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显著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
13、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四)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节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二条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应用和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第二十三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应用技术项目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社会公益项目类、产业创新贡献项目类和科普项目
14、类,分别按照各项目类别进行提名和评审。第二十四条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及实施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四)在科技管理、科技决策的研究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第二十五条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技术研发、应用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二十六条应用技术项目分为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
15、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并推广应用2年以上的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是指在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中通过创新研制和集成,达到新的技术高度、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并推广应用2年以上的项目。土木建筑工程类项目(整体)工程通过验收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以及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工程,其整体工程通过验收并应用2年以上。第二十八条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决策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
16、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2年以上的项目。第二十九条产业创新贡献项目是指聚焦我省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引进、转化应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解决我省行业、区域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转化应用效益显著、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第三十条科普项目是指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成果项目。提名科普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科普基地的建设及运行有重要创新,通过2年以上实践,对全省科普设施建设有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二)科普作品的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等创新性突出,已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