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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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序号违法行为种类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相应法律依据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1 .首次被发现2 .及时改正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处罚依据f1生,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2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

2、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1 .首次被发现2 .及时改正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3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

3、申请的1 .首次被发现2 .发生变化之日起未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3 .及时改正4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4、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4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1 .首次被发现2 .及时改正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处

5、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5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1 .首次被发现2 .及时改正3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安全

6、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

7、查治理情况的1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 .首次被发现3 .及时改正4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依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处罚依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7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

8、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1 .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2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已包括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的【违法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二)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三)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至少包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处罚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

9、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1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 .首次被发现3 .及时改正4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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