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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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建成的各类工程管好、用好,长期发挥效益,根据XX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设计功能,促进工程良性运行。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主要任务是明晰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经

2、费,创新管护模式,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县负总责、镇(街)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原则进行。第二章管护范围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范围包括:(一)农业工程: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土壤修复及治理等。(二)水利工程:包括拦河闸、排灌站、机电井及配套设施、低压输水管道、排灌沟渠及渠系建筑物等。(三)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四)林业工程:包括农田林网等。(五)其他工程设施:包括农业科技推广购买的小型仪器设备、耕地质量检测设施等。第

3、三章管护主体及职责第六条县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镇(街)为运行管护的监管主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监管职责,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标准,落实管护主体、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至U位。第七条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

4、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统筹协调使用。管护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第八条各管护主体落实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的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第四章工程移交及管护人员第九条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制作资产清单,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并监督项目法人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设施移交及

5、管护要落实到人、责任到人,接收单位或个人负责对设施运行管护,全面推行区域县、镇、村三级管护责任人制度。对20112018年度项目要在设施设备上喷涂责任人联系方式,对2019年度以后项目要设立公示牌,明确监管部门、监管热线和具体管护责任人联系方式。第十条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乡村治理基础,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多元化管护模式。第十一条结合各镇(街道)组织的网格员、护路员等,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护人员。第五章管护内容第十二条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认真履行XX县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责任人岗位

6、职责,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三条各镇(街道)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第十四条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第十五条管护人员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要求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一年质保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第十六条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

7、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协商解决。第十七条县农业农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到项目实施镇(街道)组织检查项目管护情况,对不认真履行管护责任的镇(街道),五年内不予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第六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县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预算资金、引进社会投资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账目公开、用途公开等制度,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人为损坏的,对责任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8、,并要求恢复原状。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各镇(街道)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管护效果情况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设施严重损毁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所属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各类工程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高标准农田日常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对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对各镇(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激励评价重要内容,对激励评价先进单位进行表彰,评价结果较差的进行通报。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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