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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人事档案的建立、归档、保管和利用,保证律师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本管理办法制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的所有律师人事档案的管理。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的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律师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工作人员中选聘具有以往人事档案管理经验的人员,作为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人事档案保密制度,保证律师人事档案资料不泄露。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人事档案的申请查询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个人信息的隐私
2、意识,严格控制查询对象的权限。第二章建档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建立律师人事档案。第八条律师人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证件资料:(一)身份证明;(一)学历证明(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三)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四)聘书、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五)所参与的重要诉讼案件的文件和材料;(六)家庭关系证明;(七)奖惩证明;()其他应当收录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第九条律师人事档案的建立应当及时、完整、真实。第十条律师人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存放,每件材料都应当标明档案号、归档时间、存放位置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档案建档、编制、装订、调拨以及整理工作应当由律师事
3、务所的专职人员负责。第三章归档管理第十二条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人事档案的使用频率较低,因此律师人事档案应当进行分类归档。第十三条律师人事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审核,对丢失、遗失或损坏的文件及时进行补充、整理、修复或重新建档。对于已经过期的律师人事档案,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销毁。第十四条律师人事档案应当进行分类归档,按照档案类型或年限进行划分,不同类型的档案要放在不同的柜子、柜格或架子上。第十五条律师人事档案应当定期进行调配,需要频繁查询的应当放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需要长期保存的应当放置在不易受到损坏的位置。第四章保管管理第十六条律师人事档案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备份,保障档案数据的
4、安全性和完整性。第十七条律师人事档案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文件柜或存储设备内,并定期对其进行底座、搬迁及维护保养。第十八条律师人事档案的保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的专职人员负责,并建立相应的代管制度、接班制度、交接手续制度和离岗备案制度。第十九条律师人事档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向外部单位或个人开放或披露。第二十条对于律师人事档案中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司机密的信息,应当在存放时分类管理,限制访问权限,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第五章利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律师人事档案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许可、审批和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方式进行查询或使用。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工作人员查询律师人事档案时,应当确定查询事由,并在
5、查询表中签名并注明时间,律师人事档案专职负责人根据查询表审核后方可放行查询。第二十三条律师人事档案的利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服务于律师事务所服务客户及教育、科研等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设备,提高律师人事档案的管理质量和效率。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标准和流程,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进程。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律师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意识和素质。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的有关律师人事档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