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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基建内部常驻单位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承包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范围内基建工程的承包商管理,规范基建管理活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工程承包商包括工程总包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第三条基建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基建工程承包商进行管理的责任单位。第二章工程承包商进场管理第四条所有工程承包商必须持有基建管理处签发的入场许可证、该工程项
2、目的施工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方可进场。第五条办理入场许可证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参与本工程的组织机构表及通信联络表;入场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等;单位的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消防证书;本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件,项目经理证书,安全员、质量员的证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负责本项目施工的特种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场安全物资一览表及安全证明等资料。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证书审核后退还)和复印件。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组织规定(一)在施工中工程承包商必须按合同及所报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足够的、有经验的管理及施工人员,提交组织机构图。(二)经基建管理处确认的所报组织机构图上管理人员及数量不可随意变动
3、,必须常驻现场,提供固定的联系电话(手机)。(三)工程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责,不经现场甲方批准不得更换。(四)现场管理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测量员,其数量必须满足施工生产及项目要求的需要。(五)工程承包商必须依据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基建管理处备案。(六)工程承包商无权更改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计划。如需变动必须事先征得基建管理处批准。(七)工程承包商应积极配合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以迎接各方检查。第七条现场管理规定(一)施工现场布置、工程承包商所建的临时设施(包括现场料场)必须符合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要求,施工前须先得到基建管理处的批准,按要求进行布置,不得私自更改。(二)爱护现场内的安全、消防、测量、照明设施及标牌等。(三)必须保证所悬挂标牌的完好、整洁,标识颜色清晰无褪色。所堆放物品无论堆放时间长短,都必须堆放整齐,有完整封闭围挡。(三)施工现场、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闹事行为,否则对承包单位有关人员驱逐出场。(四)对于基建管理处安排的任何工作指令,工程承包商无论结果如何必须在24小时之内回复,并补充至月、周、日计划中。(五)无论何种原因现场内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工程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并及时上报基建管理处。第八条函件处理(一)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承
5、包商函件的收发工作。(二)工程承包商必须重视基建管理处所发的正式函件及便函,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超时未回复者,视为确认接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工程承包商不得拒收、拒签基建管理处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和方案等文件。如有异议,在收到文件在24小时内回函协商解决,否则视为确认接受。(三)工程承包商所有关于图纸、方案、进度计划表等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至基建管理处;对材料审批、申请索赔等发生质疑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至基建管理处,否则一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自负。(四)工程承包商对业主方的函件必须统一格式、正式打印、统一编号,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基建管理处拒收。第四章施工计划及管理第九条施
6、工计划管理(一)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商必须具备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全交底书和技术交底书,并保证材料使用得到批准、安全设施齐全无隐患。(二)工程承包商管理人员及操作者必须经过教育培训,质量标准、工艺标准清楚,否则不得开工;已施工的必须拆除,重新按规定施工,同时损失自负。第十条施工管理(一)工程承包商必须按照基建管理处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施工,做好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并提供齐全、有效的技术保证及质量评定资料,否则返工,一切损失自负。(二)因工程承包商的原因导致项目必须修改施工方案或采取特殊技术措施的,所增加的费用完全由工程承包商支付,所需生产要素工程承包商必须及时配置。(三)工程承包
7、商进场施工时,其施工组织、安排必须按基建管理处的要求完成,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如需修改设计,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解决,并形成书面材料,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设计。(四)工程承包商所使用材料必须经基建管理处同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一律严禁使用,已进场的必须清退出场,并向基建管理处报告其处理结果。(五)周计划(本周二至下周一)由工程承包商于每周一上报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于当日召开生产会时确定周计划的审批修改意见并形成文件下发,周二开始按照审批修改意见执行。(六)月计划(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由工程承包商于每月23日报到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基建管理处
8、项目负责人于当月24日在生产例会上确定月计划审批修改意见并形成文件下发,25日开始按下发文件实施。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组织工程承包商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一)基建管理处检查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每周由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组织承包单位进行检查,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包括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专业工长、专业电工、专职机械管理员等。检查内容:1 .查领导,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和进度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之上。2 .查教育,对管理人员、工人的教育在时间和内容上是否真正落
9、实。3 .查防护,施工现场各种防护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4 .查制度,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和真正得到了落实。5 .查隐患,施工作业面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一)工程承包商自检工程承包商负责做好班前、班中、班后、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特别是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控制事故发生。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并及时上报,解决后方可开始作业。下班时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任何隐患。(二)检查整改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精神。对查出的隐患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尽快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消项制度。在隐患没有消除前,
10、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第六章文明施工第十三条文明施工检查及考评(一)项目自查。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每天组织一次巡查,各承包单位文明施工检查员要准时参加,按照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意见整改,建立自我考评制度,并做好记录。(二)基建管理处每周组织一次现场综合大检查,在检查前一天通知各部门。(三)对承包单位在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咨询单位管理办法沪交基管201
11、46号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投资咨询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和管理效率,维护我校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前期论证阶段与设计阶段(一)在方案设计阶段,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负责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并向甲方提供方案设计的投资评价意见。(二)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甲方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负责编制或审核工程投资概算,进行概算与估算的偏差分析,并向甲方提供对初步设计的投资评价意见(包括概算分析报告、概算与估算差异分析明细表和投资概算分配明细表等)。(三)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时计算、分析、对比各项造价费用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进行概算与预算的偏差分析,及
12、时向甲方提供造价咨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预算书、预算与概算差异分析明细表等)。(四)在设计阶段,负责随着设计工作的深入和变化,及时修订并向甲方提交工程估算、概算及预算资料,以反映工程造价的变动情况。第二条施工招标阶段与施工阶段(一)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向甲方提供针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咨询意见,协助招标办和招标代理机构做好施工招标工作。(二)对招标图纸和招标技术要求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建议,对工程初步的材料选用、设备配置、工程建设及材料设备采购的发包方式等,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有利投资控制的意见和建议。(三)协助甲方编制、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对清单内容及造价进行测算、分析,协助提供拦标价供招标办参考
13、。按照甲方要求出具投标文件分析报告供甲方招标办参考,并出席必要的开标、评标相关会议。(四)审核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负责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审核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艺设备的预算计划,撰写项目施工图预算与概算或投标文件的上匕较分析(含工艺设备)报告。(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工程的造价控制月度报表及月度汇报资料(甲方有特殊时间要求例外)。(六)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审核施工单位向甲方提出的节点工程款支付申请,以避免出现多付和提前支付的情况。咨询单位应在接到甲方要求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及节点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工作。(七)实施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格调整事宜的造
14、价测算及审核签证工作。咨询单位收到甲方要求测算或审核的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测算或审核签证工作并向委托人报告结果,经甲方确认后,负责向施工单位解释审核结果。(A)协助甲方确定与控制市政配套和其他专业管线配套工程的造价或费用。(九)应按甲方确定的工程总投资控制目标进行造价控制管理,建立目标值投资控制情况的动态分析和报告制度,及时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报告已完工程的造价情况和偏差程度,并动态地预测未完工程造价数据。预测可能发生超出总投资控制目标的情况时,咨询单位必须及时提出措施意见并书面通知甲方。(十)实施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索赔事宜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并向甲方提供咨询意见。(十
15、一)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相应进度节点的造价测算或审核工作。(十二)在造价咨询全过程中为甲方提供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政策,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意见或建议,必要时还应进行分析比较,向甲方提交分析报告。(十三)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应于事前向甲方提供工程分包、分项工程的控制总价及其中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或费用控制上限。(十四)在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书面及电子版分析报告、审核报告中,应详细注明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价格等。价格必须经过询价、比价,并向甲方提供上匕较的询价过程文件。第三条竣工阶段与其它(一)按桩基工程、基础工程、上部结构工程、外装饰工程、门窗幕墙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室内装饰工程、室外工程划分阶段,在一个阶段工程完工后,咨询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如甲方需要,咨询单位还应协助甲方做好工程中间结算工作。(二)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后,咨询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出竣工结算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15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含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初步审核,并向甲方提交全面的初步审核意见(含电子文档)。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协助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商谈,及时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三)项目竣工结算初审完成后,咨询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完整地归还给甲方。(四)项目竣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