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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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做好基建项目建设,加强对基建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称基建项目,是指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各类装饰装修、安装、修缮工程。第二条职责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及执行基建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年度基建工程计划及投资预算;负责自行投资的零星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手续办理;组织进行项目的施工设计、调研工作;组织工程比价、招标、评标、工作;洽谈签订各类工程合同;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负责配合工程的结算审计工作;及时向基建主管领导报告基建投资使用、质量控制、项目进展和保密安全管理等情况。房产管理

2、部门:作为房屋、土地和绿化环保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房屋、道路、绿化、公共区域、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基建项目进行审核;经营管理部门:组织自筹资金的新建单体建筑或园区基建项目的规划需求、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论证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工作。技改(能力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国拨技改相关固定资产投资基建项目的需求策划、立项、可研、初步设计论证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工作。财务管理部门: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并执行基建财务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执行基建会计制度;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招标和商务谈判,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工程建设资金的供应,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基建财务状况。运营监控部门:基建管

3、理工作的监督和审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与基建项目相关的审计监察制度;指导监督工程招投标,组织选择工程审计队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阶段性审查和审计依据的收集,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参与重大基建合同的谈判工作,审核工程施工合同及项目预决算,严把基建项目资金控制关。工艺管理部门:负责与科研、生产相关的内部工艺性改造项目的需求论证,负责科研、生产和办公配套场地及为产品满足要求的相关设施(包括水、电、气供应设施)和工作场所的工艺需求和布局论证;负责工艺装备的日常管理。负责审核使用部门的与工艺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需求。负责基建改造项目工艺布局图纸和工艺需求的编制,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参与

4、工程招标;在项目施工中参与各阶段的现场管理,对涉及工艺的设计变更提出意见,确保施工按工艺设计要求进行;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卫、消防管理部门: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负责在项目申请审批时提出关于消防、技防的要求,参与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场所安防设施的配置需求,参与方案评审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基建申请审批时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设备管理部门:配合项目前期有关建安设备的专项设计和论证,参与项目实施中的设备选型和招标,参与工程竣工后设备的验收;负责保修期间对设备运行情况

5、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项目中的设备进行归口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主管做好档案的及时收集、整理工作,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档案资料收集、复制、发放和管理。信息化管理部门:作为信息网络的主管部门,配合项目前期有关信息网络建设的设计、论证和审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参与现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参与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物资采购部门:参加甲供设备的调研、招标、评标,并负责评标完成后的设备采购工作。物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基建项目的水、电、气保障和支持工作,参与项目前期论证以及招评标工作,参与基建项目特别是修缮类项目的现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参

6、与项目的竣工验收,收集项目保修期间暴露的问题并配合保修,保修期满后接收项目的保障工作。使用部门:提出使用需求,配合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第二章项目的计划和审批第三条为提高基建工作的计划性,有利于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和各项目的实施时间,各部门于每年十月中旬根据本部门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基建、改造、维修的需求计划和预算,报申请部门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基建管理部门。第四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整理、汇总、评审各部门上报的材料,形成下一年度的基建项目计划和预算,并报基建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计划和预算管理部门进行会审,评审和会议讨论批准定稿后编入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预

7、算。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预算及年度计划,筹措专项基建费用,以保证项目资金供应。第六条基建项目正式实施前,使用部门应在年度基建计划规定的申请日期前填写基建项目申请表(附表一),提出详尽明了的项目需求,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情况的不同,报工艺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保密安全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保卫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在相关部门会签完成后直接提交基建管理部门办理立项;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使用部门业务主管领导、基建主管领导核定后提交基建管理部门立项,预算超过5万元项目申请需大领导批准。预算超过20

8、万元项目需由申请部门编制项目论证报告,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评审。项目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作为基建申请单附件。基建项目涉及到工艺布局调整或新增工艺需求的,当基建申请提交至工艺管理部门后,由工艺管理部门组织工艺论证,确定方案后由工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工艺图纸和需求输入文件,经用户、房产、保密、保卫、信息化等相关主管部门会签、使用部门业务主管领导和基建规划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基建管理部门。工艺图纸和需求输入文件需与基建申请单同步审签。基建管理部门的基建主管根据项目申请情况进行现场调研,估算工程量和造价,填写基建项目立项审批表(附表二),立项预算金额低于1万元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实施;

9、立项预算金额高于1万元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报基建主管领导批准,立项项目金额高于5万元的项目需经大领导批准。对于年度预算外的新增项目,在立项审批完成后需办理预算调整审批手续,预算调整完成后进行项目招标和合同签订。对于预算投资规模较小、工期较急的计划外新增项目,可在完成立项审批后视实际情况使用年初预留的零星工程预算额度。超过40.5万的预算外项目,应提交会议讨论。工程上匕较复杂需设计施工图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论证及施工调研工作,根据批准的工艺需求、图纸,本着科学、经济、实用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含施工图纸)后组织使用、工艺、保密、保卫、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及外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

10、后实施,评审费按财务规定办理。招投标第七条非特殊情况下,基建管理部门优先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内项目。对于无需进行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一般基建改造工程,在收到基建项目申请单后原则上两周内完成项目立项,一个月内完成项目比价,两个月内完成项目招标。计划外项目需视其他项目的具体情况穿插实施,基建主管人员应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将大致时间计划反馈给需求申请部门。需要进行方案、施工图设计和评审的项目,由基建主管部门视项目难度、复杂程度以及设计协调难度等情况确定合理的项目进度计划。应急响应类项目除外。第三章项目的比价、招标第八条比价、招标原则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

11、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需遵照招投标管理工作办法执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因项目受保密等特殊原因限制的除外),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甲供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的。第九条单项工程预计造价在10200万元的项目或因项目受保密等特殊原因限制不能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自

12、主或委托邀请招标、评议标工作。单项工程预计造价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工程,由基建管理部门会同运营监控部门提出比价意见后,填写工程比价审核表(附表三)报基建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应急任务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基建主管部门会同运营监控部门与施工单位洽商并签署非固定单价合同,竣工后进行审计,决算价以审计、洽商结果为准,合同必须约定结算单价不得高于合同单价。单项工程预计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通过工程价格核算、洽谈协商等方式直接委托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基建项目招标方式的,需根据招投标管理工作办法填写招标变更审批表

13、。第十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甲方管理、招标代理、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咨询服务费预计在3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洽谈协商直接委托或通过比较服务方案和价格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有法定取费标准的应在取费标准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洽商。运营监控部门在合同评审时对洽谈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勘察、设计、监理、代甲方管理、招标代理、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咨询服务费预计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取自主或委托邀请招标方式,通过评标方式,从价格、方案满意度、服务承诺、历史业绩等方面,确定相关咨询服务单位。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

14、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二条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基建招标办公室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完成招投标备案手续和有相关工作;(二)委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屋(三)进入上海市公开(邀请)招投标法定程序。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组织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且全面接受运营监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基建管理部门应建立招标管理台帐和档案,并接受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不需进入公开招标法定程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自主或委托邀请招标(议标),由基建管理部门(招标办公室)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项目立项审批

15、意见和现场勘察情况自主或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及工程清单等),确定招评标程序及日期。(二)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填写招标文件审批表(附表四),经运营监控部审批定稿;招标文件必须经法律性审核,才能对外发出。(三)提出项目投标意向单位资格审批表(附表五),由部门领导审批后提交基建主管领导或纪检主管领导批准。投标资格审核完成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安排邀请确定后的投标意向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勘察现场、组织答疑和投标;(四)根据基建项目具体情况提交评标小组组建审批表(附表六),报运营监控部门审批,运营监控部门审核确定最终评标专家名单,所有评委需从评标专家名单中抽选(外部专

16、家除外);(五)成立该工程项目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关键施工技术的项目,可另请相关技术人员或外聘专家参加;(六)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按约定时间收取投标文件,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小组开展评标或议标工作,运营监控部门进行现场监督;(七)确定中标单位,评标结果填写评标意见审批表(附表七),报基建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评标小组由基建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工艺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保密保卫部门、需求提出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或外单位评标专家组成。第十六条评标小组成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以下单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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