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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消失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法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法律规范的状况时,应优先审理刑IP法律关系。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而且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又相互关联,即适用“先刑后民”原则。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准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觉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就对先刑后民原则有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觉有经济犯罪问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
2、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觉经济犯罪必需准时移送的通知,又对这原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觉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假如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需分案处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经审结后又发觉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察,犯罪事实搞清晰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退回人民法院连续审理。”至此,我们国家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先刑后民”原则已非常明确。随着我们国家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呈逐年提升的趋势,相当多的己经立案的经济纠纷案件同时也涉嫌经济犯罪或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交织在一起,对这些案件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8年4月21日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以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998)7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