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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通风隐患排查工作由矿“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领导小组负责矿井通防安全隐患检查、排查、落实,定期组织通风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解决,并落实到人,对不负责任,不及时处理排查隐患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三条按照矿各级领导及业务科室“一通三防”责任制,安全检查实际以科室进行定期检查,坚持综合检查与单项检查相结合。第四条每月进行1次通风隐患大排查,参加人员由矿安全生产各职能科室的技术负责人,检查对象是井下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测定仪器、通风质量标准化和本科室业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第五条严格执行通风安全隐患处理制,分管领导对所主管单位通防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审查,由矿安监科下达安全隐患整改书由责任单位和人员负责限期整改。第六条根据所查通风安全隐患问题及内容,由矿安监科负责督促整改,并随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安监科负责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排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建立通风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档案且定期通报。第七条通防隐患未能按期整改完成时,单位及人员必须书面上报原因,直到通防隐患整改完成,隐患排除后,由整改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有关领导和科室。第八条对不服从管理,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通防隐患整改任务,安监科将及时报告通防隐患排查组,并实施处罚,导致事故发生时,由接受安全隐患整改书的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