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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2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Oo4的规定.第Io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
2、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2.1o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第2。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
3、道路结合设置.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第二节步行商业街第2.2o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第2。2.3条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IOm;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
4、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第2。2.4条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第2。2.5条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第2。2.6条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227条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第3.1。2条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
5、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的规定。注: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第3。1。3条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第3.1.4条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O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第3.1.5条营业和仓储用房
6、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第3.1。6条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轴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第3.1.7条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7、。第3.1。8条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第3。1.9条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第3.1。10条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第3。1.11条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
8、装置;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第二节营业部分第3.2。1条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第3.2,2条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9、第3.2.3条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第3.2。4条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第3。2.5条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m2计;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第3.2.6条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10、%;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第3.2.7条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K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lo70m2计)。第3。2.8条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第3。2。9条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第3。2o10条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
11、另设作业通道;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3o2oll条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第3212条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m2的面积;二、营业厅每1500m
12、2,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lm2;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第3。2.13条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Io2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广2个;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第三节仓储部分第3.3o1条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
13、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该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第3。3.2条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第3。3。3条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三、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第3。3。4条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
14、应符合表3.3.4的规定。第335条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第336条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第四节辅助部分第3.4o1条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
15、规定.第3。4。2条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O50m2计。第3。4。3条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O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m2计。第五节专业商店第3.5。1条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第352条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