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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2023年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一、任务目标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着力提高粮油新型经营主体单产水平,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推进服务规范化便利化。全省支持农民合作社420个、家庭农场550个、奶业新型经营主体5个,通过项目实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带动能力,实现由量质并举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二、建设内容(一)提升粮油新型经营主体单产能力。支持2023年30个粮食产能区项目县、2022年13个油料播种面积万亩以上县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15个油菜试验示范县的
2、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集成应用新品种、新农药、新机具、新肥料、新技术;开展生产集约化统一供种育苗、肥水管理、病虫防控、技术指导、机械作业(含深翻、播、插、防、收、烘等);开展品牌创建与宣传;积极参加或组织培训等。(二)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支持县级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2022年评定的36个国家级示范社和174个省级示范社,开展生产基础设施、经营办公场所、农产品加工设施、销售平台等建设,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打造品牌,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与质量安全追溯制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推动社企对接,参加农产品销售对接等活动;参加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等。
3、(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重点县。支持永泰、仙游、永春、诏安、长汀、宁化、建宁、延平、政和、福鼎、寿宁等11个县,根据本地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情况选择1-2个主导产业开展主体质量提升。支持县级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不少于36个)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共享社会资源;加强品牌公益推介,利用好区域公用品牌,帮助更多主体获得授权使用。(四)鼓励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支持20个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和1个家庭农场联盟,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分配盈余;开展生产基础设施、经营办公场所、农产品加工设施、销售平台建设,推
4、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等;制定统一生产标准、打造统一品牌授权家庭农场成员使用;对接周边市场、拓展销售渠道;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等。(五)提升奶业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支持5个奶业主体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推动奶牛单产提升,提高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与现代奶业发展有机衔接。(六)实施“千员带万社”活动。支持闽侯等64个县聘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点对点精准指导服务。支持连江等25个县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晋安等有新型经营主体县,对2022年底前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家
5、庭农场进行信息采集录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服务信息化,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三、补助方式和标准提升粮油新型经营主体单产能力、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重点县、鼓励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提升奶业主体生产经营能力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承担项目的国家级、省级示范社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设区市级、县级示范社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省级、设区市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承担油菜试验示范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每个补助资金10万元。承担提升奶业生产经营能力的主体每个补助30万元。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联盟每个补助30万元。推
6、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重点县每个县补助500万元。聘任新型农业经营辅导员采取“以奖代补”或“购买服务”的补助方式,每个辅导员补助不超过1万元。新型农业主体服务中心创建采取“购买服务”的补助方式,每个县补助3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录入采取“购买服务”的补助方式,每个主体信息采集录入补助不超过100元。四、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市、区)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为项目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立足于指导、服务、扶持、规范的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带动能力。
7、永泰、仙游、永春、诏安、长汀、宁化、建宁、延平、政和、福鼎、寿宁等11个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重点县,要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承担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须按要求纳入项目库管理。(二)强化资金管理。要加强资金监管,跟踪掌握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强化对项目承担主体监督检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严肃查处。(三)落实绩效考评。要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县级自评、设区市级复核方式。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由设区市汇总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对绩效结果为优良的,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支持;对绩效差的则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扣减相应项目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