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吊锚杆(索)及地锚施工抗拔力试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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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吊锚杆(索)及地锚施工抗拔力试验管理办法为规范矿井起吊锚杆(索)及地锚施工管理,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MT/T110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MT146.1-2011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请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一、起吊锚杆(索)及地锚使用原则1.起吊锚杆(索)的选择,根据起吊物件荷载通过计算进行核定,须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2 .巷道顶板破碎,锚杆无法生根在稳定基岩中,不能保证锚固力时,严禁采用锚杆起吊,须选用锚索进行起吊。3 .地锚使用原则:(1)采用地锚固定设备时,须保证地锚生根在稳定基岩内,保证锚杆锚固力,并能满足负荷验算要求。(2)绞车安装

2、,固定地锚生根点为煤层、松软泥岩或含水岩层时,必须施工混凝土基础配合锚链固定,严禁采用地锚固定。(3)斜巷运输使用28T及以上功率的慢绞、40KW及以上功率的调度绞车时,必须用混凝土基础配合锚链固定,严禁使用地锚固定。二、起吊锚杆、锚索施工要求1.起吊锚杆规格为22miL=2500mm左旋金属强力锚杆(单轨吊起吊锚杆采用MG500高强度锚杆),保证锚杆锚固长度不小于1300mm,锚固力不得低于IOT/根。4 .起吊锚索规格为21.8mm的预应力钢绞线,根据顶板岩层分布状况,确定钢绞线的长度,要求锚索的锚固长度不小于1500mm,锚固力不得低于12T/根。5 .起吊锚杆、锚索的数量根据起吊荷载进

3、行核定,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具体施工位置根据现场确定,并遵循以下要求:(1)在满足起吊施工要求的前提下,起吊锚杆(索)须施工在顶板岩性稳定、无淋水的位置。(2)采用5T以下葫芦起吊设备时,要求采用两根(组)锚链,每根(组)锚链生根不少于1根锚杆(索);采用5T及以上葫芦起吊设备时,要求用两根(组)锚链,每根(组)锚链生根不少于2根锚杆(索)。且须保证每根锚杆、锚索受力均匀。6 .起吊锚杆采用锚杆螺母、垫板固定锚链,要求螺母须上满扣,且螺纹外露不少于3丝。5、起吊锚索需上大、小垫板并按要求加压,并在垫板上标明“起吊锚索”文字标记,起吊时采用锁具固定锚链,要求锁具下端锚索外露长度不小于100mm7

4、.采用快速锚固剂锚固时,起吊锚杆(索)安装后至少等待15min后方可承加载荷受力,顶板淋水较大处,至少等待30min后方可承加载荷受力;采用中速锚固剂锚固时,起吊锚杆(索)安装后至少等待30min后方可承加载荷受力,顶板淋水较大处,至少等待60min后方可承加载荷受力。三、地锚施工要求1 .地锚规格为622mm、L=2500mm的左旋金属强力锚杆,要求锚2 .地锚的数量通过计算核定,具体施工位置根据现场、设备型号等确定,须在措施中做明确规定,并遵循以下要求:(1)如不受设备位置限制,地锚施工选择在底板岩性稳定、无积水的位置,以确保地锚锚固力。(2)为保证设备固定牢靠,固定地锚施工结束后,需施工

5、地锚进行二次保护的,要求用于二次保护的地锚数量不少于3根。3.采用快速锚固剂锚固时,锚杆安装后至少等待15min后方可承加载荷受力,底板有积水时,至少等待30min后方可承加载荷受力;采用中速锚固剂锚固时,锚杆安装后至少等待30min后方可承加载荷受力,底板有水时,至少等待60min后方可承加载荷受力。四、锚固力试验分工及要求(1)起吊锚杆(索);吊挂管路、风机等重量小于5T的起吊锚杆(索);25KW及其以下功率的调度绞车或20T及其以下功率的慢绞固定地锚,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组织锚固力检查,并做好记录,总工办矿压组负责抽查。(2)单轨吊起吊锚杆,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组织逐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

6、录,总工办矿压组负责抽查。(3)其他起吊锚杆、地锚的抗拔力试验,由总工办矿压组负责。5、锚固力抽查试验数量要求(1)总工办矿压组负责检查的起吊锚杆(索)、地锚,须全部检查;(2)施工单位负责检查的起吊锚杆(索)、地锚,按下列要求抽查:a.起吊锚索须全部检查;b.起吊锚杆、地锚抗拔力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若抽查锚杆出现有1根不合格,则剩余的锚杆须全部进行抗拔力试验。c.要求试验抽查点要均匀布置。6、抗拔力试验标准及要求(1)抗拔力检查不合格的,要重新施工并再次进行抗拔力试验,直至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2)所有抗拔力试验要有记录(包括施工单位、抽查日期、抽查位置、试验人员签字、试验吨数等),

7、并对检查的锚杆、锚索现场做好标记。由施工单位抽查的,施工单位技术员要及时将试验记录交到总工办矿压组备案。五、其他要求(1)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贯彻锚杆(索)抗拔力试验安全技术措施,试验时须严格按措施执行,保证试验安全,且施工单位抗拔力试验须由技术员现场监督执行。(2)由总工办矿压组负责检查的起吊锚杆、地锚,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至少提前两个小班以书面联系单的形式,联系矿压组人员进行抗拔力试验。(3)为提高矿压组抽查效率,在抗拔力试验前,相关施工单位必须把试验所需工具准备齐全,现场要具备做锚拉力试验的条件。(4)经试验检查起吊锚杆、地锚抗拔力不合格的,给予单位队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

8、、施工责任人各罚款300元/根。(5)经试验检查起吊锚索抗拔力不合格的,单位队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施工责任人各罚款500元/根,施工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学习3天。(6)施工单位抽查的抗拔力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根据内部罚款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做好记录。(7)未按要求联系总工办矿压组进行抗拔力试验造成的影响及责任,均由相关施工单位承担。且对施工单位队长、技术员各罚款200元/次。(8)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起吊锚杆(索)进行标记的,给予跟班队长、施工负责人各罚款200元/根。(9)施工单位自行抽查抗拔力,未按要求做好记录、标记或未按规定将记录报总工办备案的,给予施工单位队长、技术员罚款200元/次。(10)施工单位自行抽查抗拔力,技术员未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的,给予技术员罚款200元/次。(三)如因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试验工具,造成总工办矿压组抗拔力抽查试验误工的给予单位队长、技术员分别给予罚款300元/次,或因人为造成现场不具备抗拔力试验条件的相关单位队长、技术员分别给予罚款3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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