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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家长防溺水家长会上发言稿各位家长、老师,孩子们:大家好,这次学校专门举办防溺水主题家长会,作为学生的家长我们很支持,借此机会也对各位老师在对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中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随着夏天的到来,天气变得越来越炎热,游泳溺水事件再次被大家关注,发生小孩溺水身亡的事情,让人感到特别惋惜。孩子的溺亡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沉痛的打击。为了不让悲剧重演,在这里我想说点个人认识也是代表家长表个态或者说是倡议。溺水事情的发生有很多偶然因素,但纵览所有溺水事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必然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孩子们自护意识的淡薄和自护能力不够。二是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有缺位的地方。作为家长一要
2、和学校共同努力认真做好孩子们的自护教育,不断提高孩子的自护意识和自护能力。2008年在汶川大地震发生的时候有,绵阳市安县桑枣中学2200多名师生在1分36秒内安全转移,创造了“零伤亡”奇迹。事后大家在找这个奇迹是怎么发生的时候,大家才知道从2005年开始,学校每学期都要在全校组织一次紧急疏散的演习。学校规定好每个班固定的疏散路线。要求两个班在疏散时合用一个楼梯,每班必须排成单行。每个班级疏散到操场上的位置也是固定的,每次各班级都站在自己的地方。同时学校还规定,每周二学校各班级要进行安全知识讲课,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老师专门讲交通安全和饮食卫生等知识。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作为家长我们会全力支持
3、学校开展的各项青少年自护教育。常态化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不是无关紧要,不是不务正业,因为生命只有一次,考试可以下次努力。我们在日常要多提醒孩子们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准不会水性的学生擅自下水施救。作为家长我们要认真履行好作为孩子监护人的职责。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
4、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第十六条规定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我说这些是想表达意思是,过去我认为教育孩子是一个自然传承范畴,把孩子教育好、培养好,让孩子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有益的人,是对社会履行职责的道德问题。就像我们教育孩子们不要闯红灯时,可能说的比较多的是闯红灯是没有文明素质的表现,很少会对孩子们说闯红灯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其实把孩子教育好、培养好也是个法律问题。因为亲情,我们有时自觉不自觉的把孩子当成了家庭的私产,其实孩子们作为一个公民,在社会法律层面和我们是平等的。就像我们老了,希望他们一定要孝顺我们一样,我们在他们未成年的时候要履行好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责任。最后我想说,家庭、学校和社会我们齐努力,都把自己的职责履行好,溺亡事情肯定会发生的越来越少。